证券常识:证券交易的禁止性行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5:22:0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营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证券法》规定了在股票交易中的下列禁止性行为:

一、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1、 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2、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

三、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联系。

四、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1、 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 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 挪用客户所委托的买卖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 私自买卖客户账上的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 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志的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六、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七、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相关文章


第九章债券与基金的发行与承销第一节、债券发行市场的要素
第九章债券与基金的发行与承销
转让股份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生效
证券考试投资分析真题证券投资分析试题3
证券常识:证券交易的禁止性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投资分析真题及答案
证券常识:投资者如何办理或变更指定交易?
证券投资分析真题(三)
第八章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十三节、募集说明书摘要的刊登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