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论文:浅析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存在的某些问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5: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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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主要存在两大问题:调整范围狭窄,内外资企业税负严重不公,外资企业实质上在享受超国民待遇;企业所得税税率偏高。应采取的改革措施是:统一企业所得税法,降低税率。
「关键词」超国民待遇;偷税;调整空间「正文」
企业所得税,从广义上讲,是对所有企业的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从狭义上讲,是对中国境内企业(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除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通俗地说,就是对内资企业的收益额(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当中主要存在两大问题:1、企业所得税法调整范围比较狭窄,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使得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统一,不公平,造成税收征收上的歧视性待遇,实质上外资企业在所得税方面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2、企业所得税税率偏高,在某些程度上挫伤了企业进行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反而提高了企业偷税的积极性,使得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的调整空间大为缩减。
下面我将主要从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分别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即对内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分别调整,其实已无必要。我国已经加入WTO,我们是在一个平等的环境里与世界其他国家进行经济交往,我们可以享受到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种种好处。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如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及透明度原则等我们一定要遵守,给予外资企业同内资企业同等条件下同等的待遇已足亦,我们没有必要给予更多的待遇,即超国民待遇。至于说给予外资企业更多的优惠可以扩大吸引外资方面,实际上也无必要,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是一个很大及很有发展潜力的产品生产场所和商品销售市场,明智的企业家会非常看好中国这个巨大的投资市场并进行投资,吸引外资并不是只有税收优惠—超国民待遇这一个方法行的通,更重要的是为外资企业提供同内资企业一样的法律保障,譬如不能征收和国有化,若必须为之,则应给予相应补偿。综观世界各国,绝大多数国家对于企业所得税都适用同一部法律。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的企业与外资企业相比,并不具有很明显的优势,为了保护我国的国内产业,尤其是幼稚产业及夕阳产业的发展,我们更不应该给予外资企业更多的优惠。目前,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定:(1)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2)两档照顾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本数)以下的企业,减按18%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本数)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而外资企业适用于30%加3%、 24%加3%、15%加3%的税率。外资企业在诸多方面都享受税收优惠,譬如:(1)区域性税率优惠政策。对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域在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按15%或24%税率征收所得税的政策;(2)新办企业定期税收优惠。外资税法规定对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3)鼓励再投资政策,等。这样就使得内资企业税负重,税率优惠少;外资企业实际税负轻,税率优惠多。内资企业优惠税负和实际税负分别是外资企业的一倍多,这实际上形成了对内资企业的歧视性待遇。由于外资企业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而内资企业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这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负不公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地区差距不断扩大,国民经济发展不平衡。
因此,我们应该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使内外资适用同一部法律,这样才能公平税负、规范税制、支持各类企业发展,与国际企业所得税法接轨、强化税收征管并便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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