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判例法与股东权益保护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6:09: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因为大庆联谊民事诉讼赔偿案,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关注《1·9规定》。正如本报上期所言,《1·9规定》的象征意义大于它的实际意义。为什么会出现如此结果呢?持续关注中国资本市场的著名学者陈志武先生给出了部分答案,结论是悲观的:在国有股从上市公司中退出并有实质性司法独立之前,可能难以真正指望股东权益得到公正的保护

  1月9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9规定》),至少使《证券法》给定的部分股东民事权利有得以维护的基础。这是否意味着中国股民的权利就有了实质性的司法保障呢?股民们是否因此就对股市投资更有信心了呢?在国有股从上市公司中退出并有实质性司法独立之前,可能难以真正指望股东权益得到公正的保护。

  司法程序与判例法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生效后,2000年1月,一些股民对于红光实业相关责任人依《证券法》提出民事诉讼,同年5月一些股东对亿安科技启动民事赔偿诉讼。可是,由于到那时还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法院将这些诉讼案一一驳回、不予受理。到了2001年9月最高法院干脆发出暂不受理涉及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三类民事赔偿案件的通知,于是各地法院不再受理新案,对已受理的则决定中止审理。
  2002年1月15日,最高法院发布有名的《关于受理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当时市场参与者与法律界以为这一下可以启动证券民事诉讼运作了、终于可追究那些欺诈股民的行为人之责任了。于是,对红光实业、大庆联谊、渤海集团、嘉宝实业、ST九州的诉讼陆续送到相关法院。到年中,有些案件也开始庭审,但庭审之后除少数以和解或其他方式结案之外,其他的案件则迟迟不能作判决,原因是在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上(即谁有胜诉权)、损害计算方法、诉讼方式(单独诉讼、共同诉讼、还是集团诉讼)等方面还存在许多疑问。
  自从《证券法》生效到今天已差不多4年,尽管在《1·9规定》后对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诉讼已有可操作的细节,但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引发的民事诉讼还是被悬在空中。那么,我们不得不问:在中国社会与经济都日新月异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坚持这种漫长的成文法运作模式呢?为什么不可以在证券等领域试着按判例法模式让法官们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去探索、掌握《证券法》的运作呢?
  判例法的优势之一是自一部法律生效的第一天起,受害股民们就可到法院去起诉,法院会根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的精神去运作,这就可避免过去3年多的等待时间。当然,我们会说地方法官没有审理证券类诉讼案的经验,他们怎么能审理、判决这类案件呢?其实,我们不应忘记最高法院也没有证券判案经验,他们也只能凭自己的想象力和征求他人经验来写作、出台司法解释。
  从前年的“暂不受理”通知到去年《1·15》通知、再到今年《1·9规定》的这一演变过程足以说明,从一开始就没有相应的审案经验的情况下出台一部一般性的司法解释的艰难。


相关文章


股市技术分析:圆弧顶
司法独立、判例法与股东权益保护
股市技术分析:魔鬼头--头肩顶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