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案例分析二:券商以法维护资金安全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5:58: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投资人王某在某证券公司开户,进行证券买卖。其同时办理了该证券公司和农业银行联合推出的“银券通”业务。王某通过证券交易平台进行证券买卖,由系统自动完成交易资金在客户银行储蓄账户上的划转。2003年9月30日至10月初,证券公司清算数据时发生错误,致使王某的账户中比其应有的资金多出了 6364.09元。证券公司发现问题后,及时通知王某并多次与其交涉,请求王某返还该笔差错资金。此时,证券公司并没有及时冻结足够的王某的账户资金。王某接到通知后,不仅没返还该笔差错资金,还将账户内的存款及该笔差错资金全部取出。
证券公司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返还该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账户中多出的6364.09元资金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判决王某返还不当得利款六千三百六十四元零九分及不当得利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返还不当得利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五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评析:

本案中,由于系统差错,导致投资人王某与某证券公司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法律条件:首先,受益人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其次,致他人受损失;第三,受益人取得之利益与受损人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第四,受益人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因证券公司的系统差错,王某取得了6364.09元利益,致使证券公司受到等额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王某接到证券公司通知后,明知该6364.09元之利益无任何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仍将账户内的该笔差错资金全部取出,正符合了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因此,王某负有不当得利之返还义务。故法院判决王某返还不当得利款六千三百六十四元零九分及不当得利款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返还不当得利款之日止)。

  律师谏言:

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之间会偶发类似投资人王某与某证券公司之间的不当得利之债。在这种不当得利之债中,证券公司有可能是受损人,也有可能是受益人。不论哪种情况,证券公司都应运用法律武器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以达到维护资金安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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