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案例:股民状告交易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6:10:5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官司缘起
  据原告艾群策在起诉状中的表述,他于2000年9月上旬前往青岛万通证券公司嘉定路营业部将股票帐户内的“山推股份”卖出时,该营业部告知他股票帐户已被被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冻结。他即于2000年9月20日前往深交所查询并要求其解冻,但遭到拒绝,深交所仅向他出具了“股东拥股信息表”。直到2000年12月8日他才将该股票帐户内194592股“山推股份”以每股10.40元的价位卖出,与2000年9月时的股市价每股相差5.20元人民币,艾群策认为深交所直接造成了他的经济损失。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深交所赔偿他经济损失人民币1011870元、差旅费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冻结的来龙去脉
  根据一审的认定,冻结事出有因———1999年9月9日,山东省淄博市监察局委托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对原告艾群策在被告深交所的194592股“山推股份”(0680)予以冻结。罗湖法院遂于1999年9月10日及2000年3月8日向深交所下发《深罗法民初字(1999)第1号民事裁定书》及《深罗法执(1999)第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深交所协助冻结艾群策在其所的上述股票,冻结期限至2000年9月10日止。
  2000年9月4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淄博中院)向原告艾群策的股票托管商青岛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方营业部(以下简称四方营业部)送达了《(2000)淄中院法经初字第117-1号民事裁定书》及《(2000)淄中院法经初字第117-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书》,要求该部冻结原告艾群策股东帐户及资金帐户,冻结期限自2000年9月4日至2001年3月3日止。
  2000年12月8日,山东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向四方营业部送达《(2000)淄中院法经初字第11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营业部按当天市价变现原告股票帐户内的194592股“山推股份”,并冻结原告资金帐户存款人民币150万元。原告艾群策的股票遂在2000年12月8日以每股5.20元的价格卖出,产生其所说的百余万元差价。
  从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看,关于原告股票的冻结有上述四份司法文书。但艾群策认为深交所应该在2000年9月10将其股票解冻而没有解冻,因此其股票在2000年9月10日至9月20日在深交所属非法冻结,其不能抛售股票变现蒙受的损失,应由深交所承担。


             一审驳回股民
  诉讼请求
  在原告艾群策看来合理的诉讼请求在一审没有获得支持。一审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认为,被告深交所根据罗湖法院1999年9月10日和2000年3月10日下发的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原告股票帐户,期限至2000年9月10日。2000年9月4日,山东市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淄博中院)向四方营业部下发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部冻结原告股票帐户。因此,本案原告的股票的帐户一直是处于两家法院的司法冻结之下,未有间断。本案深交所在协助罗湖法院办理冻结原告股票帐户的过程中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2000年12月8日,在淄博中院下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原告委托授权的情况下,四方营业部将原告股票帐户内的194592股“山推股份”抛售,也就是在此时原告的股票才卖出。整个过程,被告并无过错,原告也不能举证证明其股票属被告非法冻结。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予驳回。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文章


股市技术分析:缺口的几种形态
证券案例:股民状告交易所
股市技术分析:什么是K线分析
股市技术分析:技术分析的要点
股市技术分析:K线的的含义及画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