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律知识-什么是发行回访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5:56: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什么是发行回访制度?

答:发行回访制度是指担任股票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发行人发行完成后的经营状况进行核查,对推荐工作的质量进行自我评价的一项自省制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一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就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是否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是否与推荐函相符等进行核查,出具回访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发行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及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召开5个工作日之前将回访报告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回访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列明截止回访之日,发行人已投入使用的资金额与尚未使用的资金额,及其各自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比。 按募集资金投向逐一列明每个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度和效益,说明实际情况是否与招股文件的承诺相符,是否有变更,变更是否得到相应的批准,所产生的效益(或达到的业务目标)是否与预期相符;如存在差异,应说明原因。 实际募集资金量超过项目计划所需资金的,发行人是否已对这部分资金的使用按法定程序作出了安排。

2、发行人资金管理情况 发行人资金存放是否分散,是否得到安全有效的控制,内部是否规定了明确的使用批准程序;发行人是否有资金用于委托理财,具体金额,委托给哪些机构进行理财,相关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存在发行人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的情况。

3、发行人盈利预测实现情况 对照公开募集文件所披露的盈利预测,说明发行人发行完成后是否出现效益下滑的情况,盈利实现数与盈利预测之间的差异及原因;盈利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应对发行人的现状及发展前景做出详细分析,对照推荐函,对发行人经营结果与推荐函出现重大差异做出详细解释;并根据发行人发行完成后的经营状况,说明其是否如推荐函所述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4、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实现情况 针对发行人在公开募集文件中所披露的业务发展目标,了解其实现情况,特别是通过发行股票实现行业转型或产品升级的,应当说明是否已实现上述业务目标,以及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是否明确,是否具备持续发展的能力;发行人实际情况与推荐函及公开募集文件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详细说明原因。

5、发行人新股上市以来的二级市场走势 分析发行人新股上市以来的二级市场走势,对照推荐函,说明所确定的发行价格是否合理,股票的市场适销性分析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如不相符,应当说明原因。

6、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说明公司是否已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了与发行业务有关的业务控制,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使投资银行部门与研究部门、经纪部门、自营部门在信息、人员、办公地点等方面隔离,内部独立部门是否实施了有效的监察,发行前后是否有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发生。

7、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应当说明公开募集文件所披露有关发行人或其他单位的承诺是否得到切实履行,相关产权变更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 在承销过程中是否给发行人提供过"过桥贷款"或融资担保,以及该贷款的归还情况和担保的责任履行情况。

8、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9、公司内核小组对回访情况的总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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