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论文:五大途径解决证券民事争议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6:02: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目前,证券民事诉讼不断升温。对投资者而言,最能确保其投资信心的方式就是获得民事赔偿。因而,健全证券民事争讼的解决机制,完善证券争议解决的程序,对于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证券法》的威严在于其应有的内容公平、条款细致、便于操作的法律责任制度。其中,民事责任制度的主旨在于修复被破坏的投资者与责任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为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挽回损失,维护受害投资者的民事权利和微观个体利益;行政责任制度的主旨在于修复被破坏的监管者与违法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恢复应有的证券市场秩序,维护广大证券投资者的整体利益;刑事责任制度的主旨在于惩治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犯罪行为。
  但是,现行《证券法》在法律责任设计上表现出重行(刑)轻民的特点。换言之,立法者对于行政责任最为重视,对刑事责任也较为重视,但对民事责任则有些语焉不详。例如,《证券法》在第11章用36个条款规定了法律责任,涉及行政责任的条款有36个,涉及刑事责任的条款有18个,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仅有3个。当然,《证券法》在其他章节也有一些关于民事责任的零散规定。这种现状的产生主要源于两大原因:一是我国重刑轻民的法律文化传统根深蒂固;二是立法者十分注重《证券法》的公法属性,而淡忘了《证券法》的私法属性。《证券法》虽然在私法公法化的历史趋势面前,融入了不少公法规范(尤其是行政法律规范),但就其本质而言仍属私法,当以保护投资者的私权(尤其是知情权、受益权、选择权)为己任。
  法院应积极受理证券民事诉讼
  针对目前不断升温的证券民事诉讼“热”,有人指出,证券民事诉讼制度应“备而不用”,因为证券民事诉讼的社会成本大、时间长;相对于数量可能很多的诉讼,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殊不知,对投资者而言,最能确保其投资信心、恢复其损失的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只有民事责任才能直接弥补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无论是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取代不了。难怪美国证券市场诞生发达这么多年来,仍然坚持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重,并坚决不放弃民事责任在规范证券市场中的作用。因此,民事责任在我国证券法律责任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理应在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被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始受理证券市场中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笔者认为,法院除了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外,还应积极受理其他各类涉及股东权益的民事纠纷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交易纠纷案件和操纵市场交易纠纷案件。不仅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十分重视对证券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和审判,作为民间机构的各地仲裁委员会也应当重视对证券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和裁决。
  健全证券民事争讼的解决机制
  健全、透明、公正、高效的证券民事救济制度是证券市场法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这种民事争讼制度既可给弱势群体(如中小投资者)一个明白,也可还强者(如上市公司、承销商、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和证券监管者)一个清白。对于投资者来说,在其遭遇不公正待遇,而且无法与争议对方妥善解决争端时,尤其有必要经过畅通的争讼解决途径讨回令其信服的“说法”。这也是发达国家政府证券法治中的一条重要经验。原因很简单,没有一个健全的游戏裁判规则,投资者就很难真正信任证券市场,就很难放心大胆地参与到证券市场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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