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国家的监督机构如何运作?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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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的监督机构如何运作?

世界备国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三个:①充分运用和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影响;②防止人为操纵市场,禁止证券欺诈等不法行为,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保护投资者的利益;③引寻居民储蓄转化为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实现监管目标的方法就是对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多层次、多方面、多渠道的管理。监管手段主要有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看,因各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程及所在国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调控方式以及受其他国家或地区监管模式的影响程度不同,监管体制有着不同的特点,监管机构的运作也有明显的差别,下面主要概述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的监管体制及其运作。

(1)美国,集中立法管理体制的典型代表。美国对证券中场的管理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其证券管理法规主要有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等。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以“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为全国统一管理证券经营活动的最高管理机构。同时,成立“联邦交易所”和“全国证券交易协会”,分别对证券交易所和场外证券业进行管理,形成了以集中统一管理为主、辅以市场自律的较为完整的证券管理体制。

SEC在证券管理上注重公开原则,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以法律手段为主。如对证券交易的监管,主要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的反垄断条款,反欺骗、假冒条款和反内部沟通条款进行,对违法者的处罚主要采取刑事处罚。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已开始重视行政手段的运用,1990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了证券市场改革方案,1991年3月布什总统签署生效,其主要内容是加强证券市场管理部门的权力。改革方案的目的是以行政手段创造一个较公平的投资环境,增强中小投资者的信心。

(2)英国。与美国的“集中立法”管理体制不同,英国实行的是“自我管理”(或称“自律管理”)体制。其主要特点是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实行以自律管理为主,辅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体制。

①英国证券自律管理系统。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协会”、“股权转让与合并专业小组”和“证券业理事会”组成,其中,证券交易所协会是英国证券市场的最高管理机构,上要依据该协会制订的《证券交易所管理条例和规则)来运作。自律管理的主要内容有:a.市场参与者规定。证券交易所对其成员——经纪商和交易商实行广泛的监督,包括会计监督,财务监督,审计和定期检查。b.上市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定了批准证券上市和在证券交易所买卖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体现在《证券上市的批准书》中,其中主要是“批准要求”和”上市协议”两个规定。已持续的信息公开规定,也称持续的公示规定。按“上市协议”规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应广泛遵守持续公示规定。

②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系统。如:英格兰银行(英国中央银行)负责监督管理商业银行的证券部等;贸易工业部负责监督管理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委员会(SIB)负责注册、管理证券公司。

③立法管制。尽管英国证券业实行与其他西方国家(如美国)所不同的自我管理制度,但立法管制也是政府管理证券市场的手段之一。英国制订的一系列不同的证券法案和与证券业相关的法案既是自我管制的指导,义是自我管制的补充,这些法案有195S年的《反欺诈(投资)法》,1948年和1967年的《公司法》、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以及1988年的《财务服务法案)等等,这些法案对证券交易行为、股份公司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等多方面都作了规定。

(3)日本。日本实行以大藏省证券局、证券交易审议会、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日本银行(中央银行)等机构为主体的证券管理体制。同时辅以证券业协会、公司债券承兑协会、证券投资信托协会以及证券情报中心等团体的自律管理体制。其特点是在参照美国证券管理模式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原则”,加强政府行政直接或间接参与证券市场的指导和干预,且管理更集中、更严格。

日本也十分重视立法管理。其证券法规主要有:《商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法》、《证券投资信托法》、《外国证券公司法》、《外汇和外贸管理法》、《担保债券信托法》以及有关行政规章制度和自律机构章程等。

尽管日本实行的是以大藏省证券局为主体的管理体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也采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等方法,但和美国以法律手段为主不同,日本证券监管机构更倾向于采用行政指导和直接干预的方式来管理,如日本中央银行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主要采取直接或间接的行政指导和干预的办法。

(4)德国。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实行联邦政府制度和颁布证券法规,各州政府负责实施监督管理与以交易所委员会、证券审批委员会和公职经纪人协会等自律管理相结合的证券管理体制。该体制比较强调行政立法监督管理,又相当注意证券业者的自律管理。德国对证券业的管理监督,主要通过地方政府组织实施。但州政府尽可能不采取直接的控制和干预,很大程度上依靠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约束和自律管理。州政府对证券管理主要体现在,州政府有权批准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制定的证券交易所条例;任命公职经纪人;批准建立和撤消当地的证券交易所;由州政府任命一名专员,监督交易所对有关证券法规和条例的实施;对银行为客户代理买卖证券的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等。

尽管德国有一个比较完整的监管体制和法律体系。但侧重于强调自律和自愿的方式,尤其是对一些法律规章的执行,往往是非强制性的,如证券交易专门委员会1970年颁布的《内幕的交易背景条例》和《交易商和证券顾问条例》等。其结果是对市场参与者保护不够,这也是德国证券市场管理者受到非议较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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