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影响注税行业几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04 10:22:2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经过13年反复酝酿、多方研讨,《反垄断法》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8年8月1日,这部法律将正式实施。作为规范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律制度,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反垄断法》将禁止多种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其中有条款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笔者从《反垄断法》制约行业协会竞争行为的角度,探讨此法案给注税行业带来的警示。
  警示联合限制行为
  注税协会成员之间凭借协会的组织和联络,联合决定服务价格,签订垄断协议,限制市场竞争,谋取最大利润的行为,是一种典型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现实工作中,对影响成员之间的联合限制竞争还表现为限制服务行为、划分市场行为、联合抵制行为、交换情报行为等。鉴于此,注税协会应尽量归避商议对统一定价服务等敏感性事宜,不讨论和组织签订垄断协议。
  警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服务)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因此,税务师事务所在相关市场下要做大做强时须注意以下几种情形: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对于有上述情形的税务师事务所,要自省其行为有否触及《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规定如下:没有正当理由,以不公平的高价或低价收费;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或强行代理;没有正当理由,附加条件进行代理;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代理人实行差别待遇。
  警示经营者集中
  法律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因此,对有些税务师事务所的“盲目”合并、“大吃小”强势控制、“以权经营”决定影响,这些行为是否触及《反垄断法》?慎重对照,符合法律规定才行。
  鉴于此,对于合并了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权衡下列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当然,经营者能够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警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部分税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后,由于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挂靠行政力量的现象还没有彻底消退,因此,以下情况需注意:注意税务师事务所有无利用各种关系使国税、地税机关及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暗箱排斥或者限制其他税务师事务所参与本地经营活动;注意国税、地税机关及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有无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税务师事务所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税务师事务所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注意国税、地税机关及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有无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某家税务师事务所从事垄断经营。
  警示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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