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03 14:06:5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长株潭三市的禁止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或空间管制区域内违反规划制定方案,将会触及法律,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发改委下发通知,同意长株潭城市群设立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试验区的综合配套改革实践中,三市将如何实现产业的合理布局,又如何实现交通、能源、环境保护的统筹规划,成为摆在决策者面前的首要问题。据长株潭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此前由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些问题将迎刃而解。
  长株潭办公室负责人介绍,以前长株潭城市区域规划并没有固定的程序,面对没按规划布局的情况,三市无法确定应该由那个部门协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也最多采取行政手段。《条例》实施后,三市区域规划程序上升到法律层面。《条例》从立法宗旨、区域规划的法律地位、实施的事权划分、区域规划的编制和调整、具有区域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管理、空间管治、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规定,明确了《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是长株潭城市群协调发展的综合性规划,长株潭城市群区域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界定了省市各级各部门的职责和基本工作程序,将与提升后的《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相配套,有力地提高长株潭城市群开发建设水平,为长株潭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与长株潭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简称“1 12”方案)相配套的《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修编正在紧张进行,预行到2008年3月份,两个“1 12”方案将基本完成。同时,有关部门还将尽快制定《<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对区域规划的协调机制、督查机制、区域性重大影响的项目的界定等问题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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