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完善范本,加强合同管理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05 12:12:1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为满足建筑市场需要,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维护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在总结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99版国家范本)情况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部分省市颁发的施工合同文本,借鉴国际施工合同通用条件,结合实际,组织制订了《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以下简称合同范本)。

合同范本遵循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律,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的要求,阐明了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标准和方法、规范了工程计量与支付办法;参照国际惯例,引入了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完善了合同履行的执业资格制度;针对“清拖”、履约效率低等社会问题,在竣工结算办法、争议处理机制、风险合理分配等方面作了很大的改革,冀期规范施工合同订立、履行和管理。 一、认真学习范本,规范合同订立

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应以务实的态度,认真学习范本内容,做到融合贯通,既要分析合同范本的内在变化,又要掌握合同范本的精髓所在。合同范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附件与格式四部分组成。协议书是合同范本的纲要,是对合同最主要事项的约定;专用条款是合同范本的必要补充部分,是根据具体工程的实际而作出必要的选择;附件与格式,是合同范本的组成部分,是为了便于合同管理和积累工程资料而制订的;关键是通用条款,它是合同范本的主体,是规范合同订立行为的首要条件,也是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加强合同管理的有效措施。 因此,全面理解和掌握合同范本,关键在其通用条款。通用条款分八章共76条,内容相当多,其要点有:

1.按照项目管理的要素编排架构

从利于项目管理的角度出发,合同范本按照项目管理要素编排架构。分为8章,既包括传统的工期、质量、造价三要素,对应第四章“工期”、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第六章“造价”,也包括团队、风险、信息新三要素,对应第二章“合同主体”,第三章“工程担保、风险与保险”,信息要素没有单列一章。另外,还有总则、合同争议解除与终止、其他三章。在每一章中,合同范本尽可能的将本章预先发生的事项和共性的内容安排在前面,然后按照施工形象进度的先后排序。如第六章“造价”,首先是资金计划和安排、工程量、工程计量和计价、预留金、……、支付事项,然后是预付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进度款、费用索赔、结算款、质量保证金等,便于使用者更全面的掌握合同内容。

2.细分工程师职权,引入执业资格制度

99版国家范本中,工程师负责工期、质量和造价的管理。这个工程师既可以是发包人代表,也可以是监理工程师,具体权限的分配需要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实际上,采用99版国家范本的工程,工期、质量和造价的管理一般名义上都是委托监理工程师负责的;但监理工程师由于专业技术或岗位的实际情况,很少甚至没有参与工程造价的管理,造成了施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力度不够。工程结算时,发包人都需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协助办理,造成施工期与结算期工程造价管理严重脱节,使工程造价得不到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为此,合同范本对工程师的职权进行了细分,将工程师的职权一分为三,即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三者各负其责。

发包人代表以发包人的角度参与合同管理,类似发包人的“使者”,在权限范围内作出决定。监理工程师受委托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监理,主要对工程工期、工程质量进行监理,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处理工期索赔等事项。造价工程师受委托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以及处理费用索赔等事项。而且合同范本明确指出,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在发包人授权内的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

事实上,合同范本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明确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制度,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进一步引入造价工程师执业的管理制度。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和香港土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都有工料测量师的角色。工料测量师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计量和计价,其职责与我国造价工程师的职责是相当的。合同范本将造价工程师的职权、义务融入到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之中,代表发包人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可以改变施工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不力的局面,彻底扭转先施工、后定价或边施工、边谈价,大小问题堆积在结算时再谈的现象。

3.阐明了确定工程造价的标准和方法

合同范本严格按照《计价规范》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充分运用了工程量清单的概念和做法,并从合同的角度进行了约定,阐明了确定工程造价的确定的标准与方法。譬如,在工程量方面,第52.1款规定“对于依据图纸、标准与规范应在工程量清单中计量但未予计量的工作,按照第60条约定确定合同价款的增加额”;第52.2款规定“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其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填报的单价或总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第53.6款同时规定“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造价工程师不予计量”。在单价方面,第52.2款规定按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填报的价格进行计算,第53.7款再次明确,按“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费率)或总价”。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量变、价不变”结算原则。但“量变、价不变”的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单价或总价也会因量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合同范本对“量变、价不变”原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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