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大串讲(55)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04 12:46:4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二十四、《民法通则》121条与《国家赔偿法》的关系问题
《民法通则》121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该条与《国家赔偿法》是何种关系呢?目前存在各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条与国家赔偿法是一般与具体的关系,只能按照国家赔偿法对职务侵权承担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条与国家赔偿法是选择关系,受害人或者依据该条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依据国家赔偿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三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与国家赔偿法是补充关系,即当事人不能依据国家赔偿法获得救济的情况下,可根据该条规定获得救济。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教多采用第一种观点。
二十五、《交通事故处理规则》与《民法通则》123条规定的关系问题
《交通事故处理规则》实行的是过错责任。《民法通则》123条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依据《交通事故处理规则》还是依据《民法通则》123条?学理上也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处理规则不具有责任承担的意义,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第二种观点认为:交通事故处理规则是民法通则123条的特定化,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处理规则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目前学术的主流观点认为:应依民法通则123条来处理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更多的依据交通事故处理规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
二十六、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时能否进行防卫的问题
目前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野生动物之所以需要保护,是因为其价值是无限的。因此不得采用防卫措施,而应由国家补偿的方式来解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矛盾。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权大于物权,任何制度的设计都应以人为本,因此可以进行防卫。本书作者认为应当区分两种情况:①野生动物侵害人身时,权利人可以采取防卫措施,因为人权是第一位的;②野生动物侵害财产时,不宜采取防卫方式,而应采用国家补偿方式较为妥当。
二十七、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问题
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以污染人的排污是否达到排污标准来确定排污人是否承担责任。其理论依据是〈民法通则〉12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不以排污是否达到标准为标准,只要造成损害,且该损害与污染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就应负民事责任。这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其法律依据是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通知〉。目前的主流观点和司法实践都认为:排污超标是污染人承担行政责任的依据,污染造成损害是污染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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