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大学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审计暂行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05 12: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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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对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的管理,依据教育部教财(2000)16号文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各种资金来源的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均应进行审计。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审计的资金起点为3千元。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立项的修缮工程项目,委托有资质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具体委托事项由校审计室办理:基建办初审后将送审材料及材料清单送校审计室,由校审计室送审。其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四条 非立项的修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三千至一万元的项目由校审计室或总务处、基建办等具有审核能力的部门审计; 一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二审制, 先由主办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初审(主办单位审计力量不足时,可请有审核能力的有关部门协助),经审核人员和主办单位领导签章后,再由校审计室进行复核审计。 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审计。

第五条 施工队伍的企业级别和具有常驻机构,是施工质量和追究经济责任的技术保证和组织保证。具有四级(含四级) 以上资质证书和取费级别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且具有常设机构和常年住址的施工队伍, 经对其企业证件、资质、信誉、实力进行审查, 经施工队伍选定工作小组议标或招标选定的施工企业, 才能进入我校承接施工业务,并不得将业务另行转包。

第六条 基建办向审计室报送基建工程项目计划,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结构类型、建筑面积、开工与竣工日期、预算投资等。 校内修缮项目一经确定, 主办单位应向审计室报送“福建医科大学修缮工程项目申报表”。

第七条 修缮工程若有议价项目,应由主办单位、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商定合理的单价。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决算必须经主办单位、使用单位对其议价项目的单价进行审核、签章。

第八条 主办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其审核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决算的审核内容包括:

1.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包括使用单位验收签字);

2.决算书中各种计费项目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

3.决算书中各分项项目及工程量是否属实、正确,审核人员对各分项项目及工程量进行现场审核时,可请使用单位、审计人员共同参加;

4.决算书中各项定额、取费项目和费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准,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计费是否正确;

5.材料、设备购进数量是否属实,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规定。

第九条 对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资金来源的合规性; 建设工程、 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情况;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

2.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及变更内容、 变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材料设备的采购;隐蔽工程的验收; 工程项目经济合同履行情况; 工程项目成本及相关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3.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有关监理报告及竣工决算报表编制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4.校审计室应定期对学校基建财务进行审计,了解基建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条 工程施工应严格按设计图纸进行,若需变动,应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土建部分由福州市质检站、监理单位验收,消防部分由福州市公安消防部门或省消防部门验收。修缮工程竣工,主办单位应召集本部门审核人员、使用单位、监察审计部门共同参加验收。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和第二条所列的修缮工程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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