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复习指导:怎样理解《物权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04 12:45:4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今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物权法》的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大事,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大事。《物权法》的颁布来之不易,《物权法》的制定在三个方面创造了我国立法史的纪录,可以概括为三个“最”:
  1、制定最难。《物权法》是民法各部分制定最难的一部分。通常,各国物权制度都具有民族性和固有性特征,但是在1949年建国后,我国的经济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改革开放以来又发生了非常巨大的变化。我国的物权法不能沿用民国时期的民法;前苏联民法上只规定所有权,没有物权概念,难以参考;外国的物权理论可以借鉴,但是由于社会制度不同,国情不同,不可能照搬。因此,我国制定物权法需要有创新性,创新就有难度。制定《物权法》花费的时间远远超过了制定《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花费的时间。从立法机关开始物权法的起草工作算起,用了13年时间;从1999年《合同法》颁布以后集中精力制定物权法算起,用了7年时间。
  2、争论最激烈。争论激烈突出表现在物权法草案向全国公布后,有人认为物权法草案违反了社会主义民法的基本原则,犯了方向性错误。有人组织上百人联名上书中央,反对颁布物权法;接着就有上百民法学者联名上书中央,请求尽快颁布物权法。这场争论实际上已经超出了物权法本身的问题,争论的实质是要不要改革开放。争论激烈程度之深,表现形式之多,史无前例。
  3、审议次数最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27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审议了七次,加上全国人大审议一次,共审议八次,这在我国立法史上从未有过。为什么物权法草案审议的次数这么多?这是由前两个“最”决定的,许多问题需要讨论,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些问题还要进一步调查研究。 
  《物权法》终于颁布了,一场具激烈的争论由《物权法》作了结论。但是,对改革开放和《物权法》的认识,不会因为《物权法》的颁布而立即取得一致意见。不同观点的争论是正常的,不同的意见都可以讲,这正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体现。以下是我对《物权法》粗线条的理解。 

  一、《物权法》是民事立法新的里程碑 

  (一)《物权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民法五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大体齐备
  1949年建国以来,先后有五部重要的的民事立法,形成了民事立法史上五个里程碑。这五个里程碑反映了将近六十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事权利观念转变的进程。第一个里程碑是1950年4月颁布的《婚姻法》,建立了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第二个里程碑是1985年4月颁布的《继承法》,规定了系统的继承制度。第三个里程碑是1986年4月颁布的《民法通则》,形成了民法典的基本框架。第四个里程碑是1999年3月颁布的《合同法》,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第五个里程碑是《物权法》。从1949年建国到《物权法》颁布以前,我国民法上没有物权概念,《民法通则》用的是“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没有直接使用物权概念,主要是因为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尚未深入。《物权法》在民事立法上首次采用物权概念,并且建立了健全的物权制度,标志着我国民法五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大体完备,因此它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二)《物权法》是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重要标志
  1、《物权法》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成果
  《物权法》是民法五个重要组成部分中与国家经济制度联系最紧密的部分,《物权法》的内容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成果。《物权法》是怎样反映经济体制改革成果的,需要了解物权法的全部内容以后才能明白。经济体制改革是在全国城乡两大地域,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个方面进行的。《物权法》中有两个条文,是理解《物权法》反映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性条文:
  其一,在城市,国有经济体制改革改革成果突出反映在《物权法》第68条第1款:“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一款规定的企业法人包括了国有独资企业法人、集体企业法人、私有独资企业法人和由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和股份制有限公司法人。对这一款讲的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性质可以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无论怎样理解解都可以说,这一款集中反映了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成果,这一款也是理解《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和今后应当如何进行国有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性条文。
  其二,在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突出反映在《物权法》第124条。其中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对这一条可也有不同的理解。笔者认为无论怎么理解解都可以说,这一条规定集中反映了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成果,这一条也是理解《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和今后应当如何进行集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性条文。
  2、《物权法》的颁布是我国人民民事权利观念增强的体现。
  民事权利是人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基础。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物权是民事权利中基本的财产权。加强法治建设最重要的是健全民事法律,保护民事权利。从根本上说,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都是为保护民事权利服务的;国家的存在,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观念,是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物权法》反映了我国人民民事权利观念的增强;在《物权法》颁布前后,国家最高层领导人特别倡导要牢固树立物权观念,特别倡导民主、法治和人权观念,这对于促进健全民事法律制度,加强民主与法治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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