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讨论:人身保险的不可争条款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8:10: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不可争条款,也叫做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不得主张异议条款。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或合同复效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时间,一般为1年,或者2年,保险合同的相应条款,成为不可争议的条款。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或申请复效时违反告知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这是人身保险合同常见条款之一。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人寿保险合同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或申请复效时,必须对所保危险履行告知义务,如果因故意,或者过失对所保危险作不实的说明,没有说明,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公司对于危险的估计,保险公司可以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即使在此期间,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亦不影响解约权力的行使。无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甚至可以不返还已经收受的保险费。

  不过保险公司行使解除合同权力受时间的限制,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必须知悉有解除原因之日起,1个月内行使解除权。经过1个月尚无解除的意思表示,解除权便自行消灭。在合同成立之日或复效日起经过2年,合同已成为不可争议,保险公司也就失却合同的解除权。

  设立解除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保人投机取巧,防止投保人故意隐瞒危险情况,使不符合可保条件的被保险人通过保险,骗取保险金,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人寿保险属于中、长期的合同,如果保险公司在合同长期持续期间始终拥有这种解除权,将影响投保人的正当利益。过多的行使解除权,将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权利被任意剥夺。原来符合可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可能因时间延继续情况发生变化,身体健康状况衰退,在最需取得保险保障的时候,保险人如借口投保时告知不实而行使解除权,将使投保人履行多年的义务付诸流水,而且还丧失了再度保险的机会。如果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持续期间死亡,保险公司借口告知不实而行使解除权,将使受益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故,对解除权有时间上的限制,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是十分必要。

  把可争议的时间限定为1年或两年,也可以促使保险人认真及时行使权利,加强业务管理,提高工作质量。

  保险公司就应该在"可争议期间"内,抓紧对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进行复查。

  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看这个问题,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或变效时,违反告知义务,经过2年仍未发生保险事故,可以认为:没有据实告知事项的存在与否,不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危险的估计。

  退一步讲,经过两年以后,再来调查过去的告知真实与否,也有一定的难度。如果是在被保险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要证实当时的实际情况,也脱离实际情况。保险公司是一个营利性质的公司,不是侦察机关。两年后的不可争或不可抗辩的规定,可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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