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8:05: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保险合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合同性质,它属于协议;二是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三是合同内容,即为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保险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一方面它应遵循一般合同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共利益、协商性等原则;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相比,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
  1.射倖性2.附合与约定并存性3.双务性4.要式性5.有偿性6.诚信性7.保障性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标的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故而以有形的物质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有形财产保险合同,如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等;以无形的财产为合同标的的是无形财产保险合同,如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等。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危险不同,又可以具体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合同订立时是否确定保险价值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事先约定并在合同中给予载明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只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而未载明其保险价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仅载明保险金额,并依此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至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则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财产保险多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一般而言,财产损失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通常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作为判定损失额的依据。
  3.根据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行为性质不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并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后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都是补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一定的保险金额,待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负有支付全部保险金义务的合同。该类保险合同多为人身保险所采用。
  4.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特定风险合同和综合风险合同
  特定风险保险合同:是指承保一种或某几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该合同通常是以列举的方式进行,如地震险或战争险。
  综合风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的损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以列举“责任免除”的形式约定保险合同适用的险情。
  5.根据保险合同保障标的的不同可分为特定式合同、总括式合同、流动式合同和预约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险人只对事先商定的具体保险标的进行承保的保险合同。
  总括式合同:是指只规定保险人可以承保某种类别的保险标的,而对该类别保险标的不再分类的保险合同。
  流动式合同:是指一种适合财产变化比较频繁的保险合同。
  预约合同:又称开口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预先约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长期性协议。险人自动承保。
  6.根据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就保险标的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的分出人与分入人就保险责任的分担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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