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概述:中国保险业的现状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8:05: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保险公司逐步多元化
  至2001年底,我国保险公司发展到52家,其中,中资保险公司20家,外资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32家; 2002年底,保险公司发展到54家,其中,中资保险公司20家、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34家;2003年底, 保险公司发展到61家,其中,中资保险公司24家、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37家;2004年9月底,保险公司发展到80家。
  (二)保险收入快速增长,且潜力巨大
    
  (三)保险商品多样化、商品结构趋于合理
  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陆续开办了许多新的险种,如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海洋石油开发险、履约保险、政治风险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卫星发射保险、核电站保险等,到1996年底我国开办的险种已达700多个,比1980年增长了60多倍,比1990年增加了500多个险种;在人身险业务方面,自1982年恢复以来,其险种也不断增加,客户在保险市场上基本能买到所需要的保险商品,并逐步开始由储蓄型和保障性为主的险种向投资型为主的险种转变。
  同时,从财产保险业务为主,转向人身保险业务为主。我国1982年恢复人身保险业务以来,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占国内保费收入的比重明显上升,1982年为0.16%,1985年为13.32%,1990年为21.02%,1996年为41.73%,1997年和1998年由于下半年利率下降的影响,人身险保费收入的比重急剧上升为55.33%、59.05%;相应地,财险保费收入所占比重则从1982年的99.84%降为1998年的40.5%、2001年的32.5%、2003年的22.4%;而2000年和2003年人身保险的保费收入所占比重分别为62.5%和77.6%。预计今后5年将保持这一结构,但各自内部结构将有所变化。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意外伤害保险、养老保险所占的比重将会上升;在财产保险方面,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责任保险将有广阔的前景、保证保险所占的比重将会上升,汽车保险所占比率不会有大的变化,仍然为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60%左右,但其规模将会进一步扩大。
  (四)保险展业方式多样化
  中国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其展业渠道由最初的保险公司直接展业,转向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展业。
  在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初期,最初展业渠道是保险公司的直接展业。这种方式展业成本高、信息渠道窄,导致保险业务量有限。
  自1996年开始实施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相结合的保险代理制度;自1995年12月以来,先后由有关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了数十次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的近200万人。自1999年以来,由保险监管部门组织了多次全国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
  至2002年底,我国有保险经纪公司17家,保险专业代理公司127家,保险公估公司26家,保险兼业代理人约8万家;
  至2004年3月底,我国有保险中介公司1264家,其中开业的为776家,筹建的为488家,而其中:保险代理公司868家,开业和筹建的分别为552家和316家;保险经纪公司205家,开业和筹建的分别为98家和107家;保险公估公司191家,开业和筹建的分别为126家和65家。目前保险代理人所招揽的保费收入占保费总收入的70%多,其中,人身保险业务中通过保险代理人招揽的占80%多,并且呈逐步上升趋势。
  (五)保险市场开放程度提高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方面允许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1992年批准美国友邦人寿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到2000年底,已有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17家,并且已有200多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设有代表处;到2003年底,已有中外合资和外资保险公司37家,并且外资保险公司已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有190多家。
  (六)保险法律与监管制度趋于完善
  1983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同年9月公布了《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1995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6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同年7月公布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并公布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1998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1999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下同)公布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0年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其后,修订并公布了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同时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亦已颁布,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4年5月中国保监会公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并颁布了《保险法》。从而初步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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