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资格指导:公文语言的基本要求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05 14: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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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性质和作用以及公文独特的语体,决定了公文语言必须是明白、准确、直接、朴实、简练和庄重的,这是对公文语言的基本要求。
  明白拟写公文首要的是让人看懂。就是要把事说清楚,把话写明白。只有语言表达清楚明白,受文机关才易于接受,并加以施行。语言表达不明白,公文的内容就无法得到落实,也就达不到发文目的。语言表达清楚明白,首先是语无歧义。即所用词语只有一个明确的意思,不能有几种解释。
  语言表达产生歧义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
  一是两种解释中,显然有一种是正确的。这虽然不至于影响读者的理解,但也要猜测一番。
  二是两种解释都可能。这种错误比前一种要严重,因为两种解释都讲得通,读者就无法知道你的真意所在了。
  三是由于附加语界限不清引起歧义,主要是“的”字使用不当。例如,“介绍英国的一部权威著作”。可以理解为这部著作是介绍英国的情况的权威性书籍,也可以理解为介绍的是英国的一部有权威的著作。作者的本意是前者,应当把“一部”提到前面。再如,“这是解决单身职工部分困难的好办法”。这句话既可以把“单身职工部分”看成是一个词组,也可以把“部分困难”看成一个词组。如果是后者,应该在“职工”后面加“的”。
  四是两事混说产生歧义。例如,“文物、旅游业的保护与改革”两项主语,两项谓语,不只一种搭配方式。真正的意思应该是“文物的保护与旅游业的改革”,字数差不多,清楚与否却大不一样。此外,语意表述不全也会产生歧义。此种情形在字面上并未表现出歧义,只是因句子中 的某些意思未能加以表达完整而使读者误入歧途。例如,“妇女在法律上已经平等了”。从字面上看,是说在法律面前妇女已没有高低之分了,也就是“妇女之间在法律上平等”。实际上是说“妇女与男子在法律上平等”。因此,应在“妇女”之后加上“与男子”,这样句子的意思就表达完全了。公文的语言如果有歧义,就会让受文者捉摸不定,对公文内容产生不一致的理解,进而行动上出现差错。
  其次是言不费解。即所用词语一看就懂,不能让人无法理解,读来读去不知何意。做到言不费解就要在遣词造句上下功夫。
  一是选用词义通俗的常用词,不要故作高深使用一些晦涩生僻的词语,人们从词典上都很难找到,怎么好理解呢?例如,“建立了缜密的因而也是躐等的干部选拔制度”。这段文字显得很卖弄做作,“缜密”是何意?且用在此有的并不贴切。而“躐等”一词今已少用,其含义很难被人普遍理解,用在公文上显然不合适。
  二是不要把不同义的词拼凑使用。有些词单个看并不难懂,可胡乱凑到一块儿就不好懂了。例如,“我们应该明白,我们是向不合理的生活艰苦作战,还是安于不合理的幻觉统治,不向广大人民中求改善,而贴服于个人安定的空虚幻想”。这里的“幻觉统治”、“向广大人民中求改善”、“贴服于个人安定的空虚幻想”,都让人莫名其妙,它们组配在一起不知道能说明一些什么意思。
  三是不生造词语。公文必须是通用规范的语言,生造词语必然导致词义不清,语意不明,让人不好理解或无法理解。例如,一副请柬写道:“雅启亲驾,敝舍馈光”。这些生造词语读起来十分生硬、别扭,人们只能根据字面猜测其意,很难于接受。再如,“生硬地对中国历史倒裁以无花之果,对历史人物勾画以循环脸谱”。这句话中什么叫“倒裁以无花之果”,什么叫“循环脸谱”,恐怕只有创造它的作者能够回答。在公文写作中,使用上述这些令人费解的语言,就是在跟读者开玩笑。文章虽然词汇颇多,可是一句也不懂,撰写公文的意图何以实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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