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土地估价师《土地管理基础知识》笔记十七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07 12:08:0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部分《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辅导
  一、内容提要:

  1.《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2.《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二、考试目的及基本要求
  本讲的考试目的是测试应考人员对土地复垦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三、内容辅导
  第一部分《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辅导
  一、《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出台背景实施时间:

  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已经2006年6月8日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重要条文学习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督促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三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规范、违者查处的原则。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照补充耕地方案的实施计划需在考核年度内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列入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范围。
  前款规定的考核年度为上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六条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以建设用地项目为单位进行,主要考核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确定的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
  前款规定的建设用地项目,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
  第七条 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是:
  (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三)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四)因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五)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通过收取耕地开垦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第八条 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所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有条件的地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利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提高补充耕地质量。
  第十条 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经济条件优化设计方案,努力提升补充耕地的等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的耕地数量,不得少于挂钩的建设用地项目所占用的耕地数量。
  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与被占用的耕地等级相同或者高于被占用耕地的等级,按照占用耕地面积确定补充耕地面积.确实无法实现等级相同,难以保证补充耕地质量的,应当选择等级接近的项目,并按照数量质量等级折算方法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例题:《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照补充耕地方案的实施计划需在考核年度内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列入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范围。其考核年度为( )。
  A.上年十月一日至本年九月三十日
  B.上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
  C.上年十二月一日至本年十一月三十日
  D.本年一月一日至本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答案:B
  解析:《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照补充耕地方案的实施计划需在考核年度内完成补充耕地义务的,列入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范围。其考核年度为上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十二条 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达到设计确定的有关道路、渠系、林网和耕作层厚度及坡度等技术标准,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第十三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资金应当足额列入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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