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二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07 13:14: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公司法人财产权与公司股东权利

  (二)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三)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四)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五)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六)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七)掌握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八)掌握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润分配

  (九)熟悉公司的登记管理

  (十)熟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十一)熟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十二)熟悉股东诉讼

  (十三)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十四)熟悉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十五)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种类,公司法的概念

  (十六)了解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十七)了解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二)公司的种类

  1.以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我国《公司法》 规定的公司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资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兼人合的公司。

  3.以公司的组织关系为标准,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利

  (一)公司法人财产权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二)公司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据此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二节 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二、登记事项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设立登记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 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二)公司设立的申请与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 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 年内缴足。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公司的设立登记。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四、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五、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六、分公司的登记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 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 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准予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营业执照》。

  七、登记程序

  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公司登记机关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和《营业执照》 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

  八、年度检验

  公司登记机关于每年3 月1 日至6 月30 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副本。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

  九、证照和档案管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制定公司章程。

  2.股东缴纳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申请设立登记。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股东会的形式。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的召开。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股东会的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 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的除外),其成员为3~13 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 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 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5.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6.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 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 至2 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公司法》 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3.监事会的决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 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 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 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4.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5.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6.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

  (一)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退出公司:(1)公司连续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 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 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缴纳出资。公司章程规定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公司章程规定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3)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之日起30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 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 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4)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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