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07 12:58:4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根据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5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厦府[2007]441号)的规定,我市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07年1月1日起征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凡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均应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三、税额标准
  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级土地25元;
  二级土地18元;
  三级土地10元;
  四级土地6元;
  五级土地4元。
  四、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我市范围内的纳税人使用的土地所在地和税务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我市范围内的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分别位于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均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征税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论通过出让方式还是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内,都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申报纳税期限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人应分别于每年3月和9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二)鉴于我市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刚发布,对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税申报期延长至2008年3月底。2008年上半年、下半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分别于2008年6月和9月申报缴纳。
  七、申报纳税方式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期限内,可登录厦门市地税局网站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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