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新动向:法理异军突起成为考试“新贵”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08 12:54: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分值决定价值。在唯一不变就是变化的司法考试中,法理学在2007年的异军突起已经向我们传递了一个强烈、清晰、准确的信号:法理学这门以往的法学边缘学科,已然成为司考新贵,其强势上扬的力度、勇创历史新高的分值令人叹为观止——这才是司法考试!

  先看数字,今年法理学主观题考了15题23分,其中单选7分,多选12分,不定选4分,客观题考了45分,其中一道简答分析20分,一道论述(该论述题为选作)25分,总计68分。应当承认,比起司考之初法理学20分左右的分值,经过前两年的量变,2007年司考已经使法理学成为民诉、刑诉、行政法这样的中坚板块。在2007年9月15日8点30分之前,没有人能准确预测到这一变化,司法部看似又给我们演示了一把风花雪月的六脉神剑,但是回溯近几年的历史,这次的调整仍有路标可寻:2005年考了一道判例法的论述,2006年考了一道选作的论述,分值都是35分,已经暗示了一条分值上升的趋势线,今年最令人吃惊的恐怕还是出了一道20分的简答分析题,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与司考的传统风格迥异,令人刮目相看。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官方的意思可能是法律实务人才不仅应当有实务知识,还应当懂得实务背后的理论,即不但要知道“是什么”,还应当知道“为什么”;而从法理学的特点来看,它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是一门学习和研究法学的入门学科;再从司考的发展来看,客观题和主观题分开考察势在必行,而法理又是天然的特别适合以主观题形式考察的学科。言而总之,法理学分值的上升在 司法考试改革势在必行的大局下很合理,我们可以大胆预期这一趋势还将至少持续2-3年。

  对于这一趋势,我们应当进行深入地理解,站在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少犯错多受益。事实可能纠缠不清,但我们的头脑绝对要深思熟虑。所有的沉思都是有价值的,而所有的沉思都应当聚焦于事实。下面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结合今年的试题对此进行一次深入的梳理。

  一、宏观规律

  从宏观上看,除了刚才讲到的分值上涨这一大势外,我将今年法理学的考察规律归纳为“主观、新颖、复现”六个字。

  “主观”:法理学主观题单位分值高,因此,掌握主观题的答题技巧,特别是论述题的答题技巧就是重中之重。

  首先看简答题,这是今年出现的新题型,属于踩点给分的识记型题目。新题型并不可怕,因为内容大同小异,不过是新瓶装旧酒罢了。这种题型与以往的司考题目迥异,形式上为简答,内容上考的是书上的内容,属于法理与国家政策交叉的性质,答案很刚性,不允许考生自由发挥,也正因此没有任何深度可言,更类似于法学考研的风格。拿分的关键在于对考点的预测能力以及记忆的熟练度。今年的题目是“简答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并阐释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的基本内涵”,这一考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核心内容)属于今年大纲新增加的内容,在司法部的辅导用书(07修订版)里有完整表述。我们一贯主张复习司考首要方略是从宏观上把握大势,这个大势就是——司考聚焦于“重要的、新颖的、例外的”知识点。显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重要、又新颖、且例外,具有绝对的必考性,考前我们对此做了准确预测,但如果你不能预见到这样的点,靠场内临时编凑根本无法得分,如果你预见到但是记不住也没有用,所以,应对简答题一是要善于预测,二是要记得牢、忘不了。

  然后就是论述题了,今年的题目是从古代的"无讼"、"厌讼"、"耻讼"观念到当代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上升的变化,自选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这种题目可以有多个角度,与其说是考察知识,不如说是考察逻辑思维和写作技巧,考察你讲故事的能力。对于论述题的应试技巧,我曾经总结过,那就是“内容先于形式,形式重于内容”,先确定切题的论点,然后围绕这个论点从各种角度对论点进行支撑;其次掌握组织文字的技巧,指如何拟题、如何布局等等,简而言之就是 “起承转合”四个字。对这道题目我们可以从法律传统和法律现代化的关系入手立论,从传统和现代化的冲突和传承两个方面展开,最后以简短有力的评价结尾。

  “新颖”:每年法理学都会考察大纲新增内容,这也是司考的整体规律,上文也有提到。今年法理学客观题考的15题中,就有8题与新增考点相关,如单选第2题,第3题和不定项第91题考了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单选第7题考了 “法的可诉性”,单选第5题、多选第53题考了“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多选第56题考了“法的发展的特点”,多选第51题考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两道主观题,一道考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道考的是“法律的发展或法律传统与法的现代化的关系”,全在新增考点之中。由此看来,法理学每年新增的考点里面大有油水可捞,实为拿分之终南捷径,明年法理主观题是否还集中于新增考点之中,也有高度的盖然性。

  对于此类新增考点,应当说拿分的难度并不大——记住就可以了,几乎没什么深度,法理学毕竟不如民法刑法那么云山雾罩。以单选第2题为例,该题题目是: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条文体现了国家政策,是典型的法律规则

  B.该条文既是法律原则,也体现了国家政策的要求

  C.该条文是授权性规则,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

  D.该条文没有直接规定法律后果,但仍符合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只要你知道法律原则不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能够确定该条文是法律原则,答案已经昭然若揭,是典型的白痴都会做的送分题。

  “复现”:指的是历年真题考点在今年试题中的复现,再次验证了“真题是最好的练习题、考点重者恒重”的硬道理。例如今年很多考生都对试卷一第一题提出了异议,这道题通过对马克思的一句话的理解考了法的本质,实际上这一考点在2002年试卷一第81题、2004年试卷一第1题已经考过两次。试卷一第52题考了法与道德关系,这在2002年试卷一第4题、2003年试卷一第5题、2004年试卷一第2题、第82题、2006年试卷一第54题已经反复考过5次!毫无疑问,掌握住新颖的点、再掌握住考过的点,法理学的分值十之八九已入囊中。

 二、微观解构

  下面再从微观方面谈一下做法理题目的技巧:

  1、选项对比:根据发问角度,对各个选项进行对比,此法适用于选项之间具有关联性可比性的题目,对于单选题特别有效。具体来说,先确定一个选择项为参照项,以其他选项与之进行比较,如上文举过的2007年第一题,简单对比选项就能确定答案,细心的朋友会发现ACD三项都肯定了该条文是法律规则,只有B选项认为它是法律原则, B选项的正确性勿庸置疑、不可动摇、顺理成章。

  2、注意绝对化的说法:由于法理学面对的是遍在的纷繁复杂的对象,其结论往往具有相对性和两面性,那些绝对化的说法,如“都是”、“不可能”、“全部”、“任何”、“只要”、“最”、“更”,在法理学题目中往往是题眼。如今年单选第3题:关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

  A.法律规则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

  B.法律原则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C.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

  D.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

  A选项中“并不都由”、“并非所有”这样辩证的说法没有什么漏洞。B选项中的“最”是一个绝对化的概念,这个“最”字就是出题人的火力点,我们必须确认法律原则是否比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更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显然,法律规则才更具有确定性,因为它具体地规定了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B选项不能成立,CD两项简单略过。又如单选第4题,题目是:关于法律与人权关系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先看A选项:A.人权的法律化表明人权只能是一种实有权利。这里的“只能”两个字是题眼,如果你记得人权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那么这个“只能”就是错的,简单选A即可,剩余三项根本不用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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