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基础课刑法学试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10 12:07:16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单项选择题(1—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甲于1997年8月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于2004年7月被抓获归案。在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完全相同。对本案( )。
A.应适用1997年刑法
B.应适用1979年刑法
C.由审理本案的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
D.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法溯及力原则。根据我国刑法第12条,刑法不溯及既往,除非新刑法对犯罪人有利,即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本案中,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就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完全相同,因此仍应当适用犯罪行为当时的1979年刑法。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分类的主要根据是( )。
A.犯罪的一般客体
B.犯罪的同类客体
C.犯罪的直接客体
D.犯罪的对象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社会关系。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按照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刑法分则的科学体系。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根据一般客体无法进行犯罪分类。而直接客体就是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仅仅是阐明该具体犯罪,不能说明其他犯罪。犯罪对象相同的犯罪并不一定就是犯罪性质相同的犯罪。因此,犯罪的一般客体、直接客体和犯罪对象都不是犯罪分类的依据。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3.甲因为重男轻女,将妻子刚生下才3天的女婴包裹好放在医院门口,躲在一边观察。见有群众围观、议论,便放心离开。第二天一早,甲又到医院门口察看,见女婴还在,但女婴却因晚间气温过低被冻死。法官据此判决甲构成遗弃罪。甲的行为属于( )。
A.纯正的作为犯
B.不纯正的作为犯
C.纯正的不作为犯
D.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遗弃罪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据此,遗弃罪只能以不作为方式构成,因此甲的行为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4.使罪犯在有关人士帮助、监督、辅导下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减少该罪犯再次犯罪的机率。下列选项中较能体现这一观念的制度是( )。
A.缓刑
B.管制
C.假释
D.减刑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假释的本质。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本题题干中要求“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即意味着该犯罪分子已经被剥夺人身自由,因此,应当排除选项A、B。选项D减刑也不符合题目的要求,因为减刑后罪犯一般仍应服刑,也谈不上使罪犯在有关人士帮助、监督、辅导下能更好地适应社会自由生活。只有选项C假释符合题目的要求,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考生注意】对于本题,大多数考生都会摸不着头脑,不知如何作答。其实,只要认真审题,仔细揣摩题干所表达的意思,并且认真思考选项中四项刑法制度之间的细微差别,本题并不难。本题进一步提醒考生,复习时,只有真正理解各个知识点的含义,考试时才能正确回答试题。

5.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 )。
A.不负刑事责任
B.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D.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6.根据我国的刑法学说和司法实践,最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的认识错误是( )。
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B.对象认识错误
C.手段认识错误
D.客体认识错误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处理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总原则是: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依法判定,不因主观上的认识错误而发生变化。所以,选项A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可能排除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只是对犯罪对象认识的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则不能排除犯罪故意,对刑事责任也不能发生任何影响,所以,选项B对象认识错误也不能排除犯罪故意。手段的认识错误,不影响罪过成立,但是可能影响犯罪停止形态,即如果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所以,选项C手段认识错误也不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客体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对于客体认识错误的案件,一般认为应当按照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即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在客体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有可能排除某种犯罪故意,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考生注意】本题将客体认识错误和对象认识错误分列,这与《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论述是不同的。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客体认识错误和对象认识错误被笼统地归为目标认识错误之中。正是由于上述的不同,有许多考生认为本题有一定的难度,感觉无从下手。其实,如果真正理解《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目标认识错误的论述,就会发现在目标认识错误中,实际上客体错误和对象错误的处理原则也是不同的,由此正确回答本题也就不难了。本题再一次提醒考生,对认识错误这一知识点一定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

7.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 )。
A.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
B.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
C.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
D.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行为的区别。犯罪预备的客观方面行为是外显的、能够被人们发现和了解的外在客观动作表现,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没有具体的主观犯罪动机和客观的行动准备。犯意表示属于思想意识的范畴,不能对社会造成现存的、直接的危害,犯意的表示者常常是出于一时的冲动,用恶害相告来发泄内心的气愤,其真正的用意是为了摆脱内心的不平衡状态,并非产生了犯罪动机,更不是犯罪的预备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坚决摒弃“思想犯罪”,严格区分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界限。犯罪预备行为,是为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原则上要将其作为犯罪来处理;犯意表示,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真正意图上看,还是从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来分析,都不是为犯罪而创设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选项A是为了犯罪而勾结共犯的犯罪预备行为;选项B则只是犯意表示;选项C和D都是为了犯罪而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考生注意】犯意流露(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区别,是2006年大纲新增加的知识点,对此,考生应予注意。复习这一知识点时,考生不能仅仅记忆犯罪预备的概念,而是应当掌握常见的犯罪预备行为的表现形式。

8.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到无法下手,遂返回。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没有犯罪行为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预备形态的认定。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在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形态。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客观特征和主观特征两个方面:其客观特征在于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尚未着手实施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其主观特征在于明显的犯罪意图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在本题中,甲前往乙住所,并到达乙居住地附近,这是犯罪预备行为,但是甲由于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活动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所以,甲构成犯罪预备形态,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9.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 )。
A.甲在与钱某争吵中,突然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钱某刺一刀后扬长而去,致其重伤
B.乙在非法拘禁孙某过程中,使用暴力致孙某死亡
C.丙在绑架李某、向李某家属勒索财物过程中,杀害李某
D.丁对公共建筑物放火,大火烧毁该建筑物,并且烧死二人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故意杀人罪的认定。选项A中,甲的罪过形式明显是间接故意(放任)。在间接故意的情形下,按照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定性,因此选项A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在选项B中,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选项C 中,根据刑法第239条第1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选项D的行为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0.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用于实施诈骗活动,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这种情形属于罪数论中的( )。
A.牵连犯
B.想象竞合犯
C.继续犯
D.连续犯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为:(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根据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本题的题干显然构成牵连犯。选项B想象竞合犯和C继续犯都只有一个行为,而选项D连续犯是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相关文章


刑法学每日一练(2007.11.6)
刑法学每日一练(2007.11.4)
刑法每日一练(2007.11.3)
2008版刑法考点难点逐个解析(三)
2005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基础课刑法学试题
2008版刑法考点难点逐个解析(一)
2008版刑法考点难点逐个解析(二)
法硕复习指导:刑法学内部讲义—法条分析题
法律硕士联考历年真题分类解析--刑法总则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