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典型案例分析题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10 12:07:5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刑法对人的效力
【案情】被告人,扎美尔•.爱马•.巴托,男,30岁,某国商人。被告人扎美尔•.爱马•.巴托于1997年11月25日下午,至中国银行某市分行市中支行,用变造的某国护照和某国西太平洋银行旅行支票计8000元,采取签署上述某国护照上那西•.库玛姓名的手法,骗兑得美金3242元(折合人民币2.68余万元),人民币1.12余万元。同年11月30日上午,被告人至某饭店外币兑换处,仍采用上述方法,骗兑得人民币8512元。当日下午,被告人又至中国银行某市分行营业处外币兑换处,再次采用上述方法,企图骗兑人民币1.85余万元钱款时,因被该行工作人员察觉当场扭获而未得逞。
问:我国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答案与解析】
本案涉及到刑法对人的效力问题。
所谓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刑法在确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的规定同刑法对地的效力的规定紧密联系在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后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可分为: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适用。(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精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刑法。(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2、对外国人的适用。(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其他外国人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8条规定了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刑法适用,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外国人在中国犯罪,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者之外,都由中国 司法 机关依照中国法律判处刑罚。本案被告人扎美尔•.爱马•.巴托系某外国公民,且不具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其在中国的票据诈骗犯罪,应依中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由中国 司法 机关依法惩处。就本案的具体情况而言,行为人扎美尔•.爱马•.巴托在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利的犯罪故意,在客观方面又实施了伪造护照、虚构身份、持有伪造的某国西太平洋银行旅行支票骗兑钱财的行为,已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票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因此,我国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刑法对行为人扎美尔•.爱马•.巴托的行为可以行使管辖权。行为人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5.6万余元,数额巨大,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予严惩,其诈骗总额中,有价值人民币1.85万余元系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
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案情】阮某,系无国籍人,组织武装控制了缅甸边境一些地方种植罂粟,建立毒品加工厂,并将毒品销往北美国家。后阮某进入我国境内旅游观光,被我公安机关抓获。
问:我国法院是否有权对阮某案行使刑事管辖权?
【答案与解析】
我国法院有权对阮某案行使刑事管辖权。
本案涉及到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所谓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属地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地域为标准,主张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人的国籍为标准,主张凡是本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领域外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非本国公民犯罪,均不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侵害的对象否本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本国国家的利益或者公民利益的,无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均适用本国刑法。(4)普遍管辖原则。该原则的含义是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凡是侵害了为国际公约,条约规定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均适用本国刑法。

本案就是对普遍管辖原则的适用。我国《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无论犯罪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犯罪的行为或结果发生在什么地方,是否侵害了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凡是不引渡给有关国家的,都适用我国刑法。毒品犯罪属于公认的国际犯罪,我国也加入了一系列关于毒品犯罪的国际公约。据此,外国人犯毒品犯罪进入我国的,除因双边 司法 协助引渡外,均适用我国刑法。
在本案中,阮某虽为无国籍人,且其进入我国境内也不是为了从事毒品犯罪,但是根据普遍管辖原则,我国有权对阮某案行使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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