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法硕考试民法部分中的增减处--物权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23 09: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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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物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巧板
二、物权的特征
三、物权的种类(变):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内容的定限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的他物权。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和典权属于用益物权。依我国《物权法》规定,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具体而言,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典型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第二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变):平等保护是我国《物权法》第4条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
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三、公示、公信原则
第三节 物权的变动(增)
一、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一)不动产登记:《物权法》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二)登记机构的职责(北京安通学校稿)
(三)不动产登记的类型:1.变动登记。2.预告登记。3.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二、动产物权的变动
第四节 物权的保护(变)
物权法专门在第三章中规定了多种责任方式:1、确认物权;2、返还原物;3、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4、恢复原状;5、损害赔偿。

第九章 所有权
第一节 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物权法》第39条的规定。(一)人对物的权利;(二)人对人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
三、所有权的类型(变)
《物权法》第五章依所有权主体把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二、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三、所有权的限制

第三节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变):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所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已突破了传统的作法,将不动产也纳入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且适用条件也相对宽松。依该条规定,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为: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物权法》第107条专门对遗失物进行了规定: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时,权利人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也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具有经营资格的人购买而来,则需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该规则对漂流物、埋藏物或隐藏物也适用。
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三、所有权的转移
四、所有权的消灭
第一章至第七章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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