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总署令第166号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23 15: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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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6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


【法规类型】 海关规章          【内容类别】 综合类
【文  号】 海关总署令第166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7-9-24         【生效日期】 2007-11-1
【效  力】 [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第16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已于2007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78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牟新生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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