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盘问有关内容综述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23 15:09:3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行使时间:留置是当场盘问、检查的继续,留置权的行使(或称留置措施的使用)必须是在盘问、检查之后;
  二、行使目的:查证或者排除被留置人员的违法犯罪嫌疑,以确定是否予以刑事、行政(治安)立案以追究其法律责任。(注意)因此,留置只能在立案前使用。立案后,就应该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此时再使用留置于法无据。
  三、留置的性质,公安部法制局1999年1月18日在对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对留置能否进行行政复议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指出"留置盘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留置的适用对象,概言之"一个前提,四种条件"。"一个前提"即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对现场发现的形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件并当场盘问、检查后,仍不能排除嫌疑的,才能适用留置。
  "四种条件"具体指:
  1、经当场盘问、检查后,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注意)要有指控的"证据";
  2、经当场盘问、检查后,有现场作案嫌疑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注意)是指被盘问人作案后未及逃跑或者目击证人指认其有作案嫌疑或者其他证据表明有作案嫌疑的等情况;
  3、经当场盘问、检查后,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注意)是指被盘问人不交代真实姓名、地址或者携带的证件无法查证属实,不能排除作案嫌疑的;
  4、经当场盘问、检查后,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注意)"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主要表现为被盘问人对物品的来源、特征、用途、价值等不了解或者物品、衣着与其身份严重不符或者物品中发现有其他可疑情况的;
  五、留置的程序
  依据:《人民警察法》第9条、《解释》第1条及《公安机关实施留置措施备案规定》 
  亮明身份→出示证件→当场盘问、检查(对女性嫌疑对象人身进行检查时,应该由女警察执行)→符合留置条件的对象带至公安机关,并办理留置手续→报同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备案→仍不能排除嫌疑,填写《延长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延长至48小时。
  注意事项:
  《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须报派出所所长及以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的填写要注意:
  1、(继续)盘问理由要写明被盘问人具有嫌疑的具体情况,包括发现时间、地点、盘问检查经过等,。
  2、"起止时间"的开始时间应当是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的时问,停止时间应当是被盘问人被释放时间或者法定的24小时届满时间,且都要具体到时、分。
  3、"通知家属或者单位方式及情况"应当写明采取的通知方式及被通知人的姓名;如果是电话通知的,应当有电话通话记录.如果是书面通知的(比如制式的通知被留置人员家属或者单位通知书),应当有交邮的凭证。这里要注意,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亲属"应指近亲属。"单位"可以是被盘问人的工作单位,也可以是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
  4、"备注"中应当写明可能影响办案的情况,比如是否存在伤并携带的财物的管理等。
  六、被留置人的处理:认为被留置人具有一定的违法犯罪事实,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及时立为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法定的24小时或者48小时内作出决定。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或者不批准延长留置时间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留置人。释放应当留有记录,并由被留置人签字或者捺指印,不另发给释放证明。
  此外,根据《解释》的规定,对被盘问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或者治安拘留的,其留置时间不予折抵。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48条的规定,对被劳动教养人采取留置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先行羁押的,其被羁押时间应当折抵劳动教养期限。羁押一日折抵劳动教养一日。
  七、留置的法律救济的根源探究:
  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它是公安机关的"特权",是一种公权力。根据行政法理论,公权力具有扩张性,也就决定了公权对私权造成侵害的现实可能性。 
  公安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批复》中有关问题(公复字[2000]2号)第2条明确指出:"留置对象经留置盘问后,未对其依法刑事拘留或者治安拘留的当事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留置属于复议前置。因此,当事人对留置盘问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文章


如何理解和认定“携带凶器抢夺”
刑讯逼供现象的经济学理论分析
留置盘问有关内容综述
继续盘问、留置制度刍议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