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债的保全与担保(一)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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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讲主要内容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债的担保的概念和种类,保证,定金。本讲为考试的重点内容,主要涉及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定金。
一、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在我国,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到期的金钱债权。债权人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固有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可以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不允许债权人抛弃、免除或让与其权利。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有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亦可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还可行使自己对债权人的抵销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
债权人的代位权为考试之重点,应掌握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行使方式及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等问题。
实例演练
1赵某欠孙某10万元,田某欠赵某10万元。现孙某欲代替赵某对田某行使了代位权,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孙某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B孙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C孙某行使代位权,应在赵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D孙某行使代位权,应在田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BD
【解析】本题涉及代位权行使问题。依合同法第7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第14、16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选项为BD。
2 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B县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还款期限,甲急于用钱,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请回答下列问题:
(1)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何种权利?
A债权保全撤销权B债权保全代位权
C申请法院强制执行D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
【答案】B
【解析】依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2)甲基于第一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A乙为被告,丙可以为第三人B乙为被告,丙应为第三人
C丙为被告,乙可以为第三人D丙为被告,乙应为第三人
【答案】C【解析】依《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即,债务人仅在诉讼必要时为第三人,并非必然为诉讼中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