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一种人权史的解释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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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人权加法治等于民主。
这两个判断能否成立?可看我族上个世纪人权与法治相结合的历史。将汉字“人”与“权”合而构成近代具有权利意义概念的是明治维新前期写出《泰西国法论》一书的津田真道(详考见另文)。其首次将与物权相对应的身体方面的权利译为“人权”,而把人的与国家权力相对应的自由诸权译为“住民权”、“国民权”,后简称“民权”。明治维新之后20年间,日本曾发生过一场以“天赋人权”为理论争议内容的自下而上的“自由民权运动”。

国人在上上世纪末所接受的人权概念,当时都以“民权”表达之。是时传播人权主义的渠道有两条,主管道是东洋,第二管道才是西洋。至上世纪初年,第二管道渐居上势,遂有西语之意的人权概念登场。其时有钟爱西学之人竟将名字命为“人权”者。此后人权与民权的差别是,民权多限于政治自由领域,而人权则指权利全域。早于辛亥《临时约法》的《鄂州临时约法》,首次将人权入宪,完成了民主与封建在“人民之权利”与“臣民之权利”上的分野。从此,与民主、法治结合于一体的近代人权观才告定型。此后中国所发生的民主与法治的变革都以人权为中核展开。

上世纪前叶最有历史意义的人权运动现在数来可概括为六项:辛亥革命,人权首成圭臬,制宪目的一为限国权,一为保人权。宪法乃两权均势协调之物。从此,中国人权保障有了制度意义的历史。在人权研究史上,此时可提炼出“制度性人权”的概念来。新文化运动,陈独秀早年所提社会进步之“两轮”,一是人权,一是科学,只是到后来才改为“德赛”两先生。为何作此改动?或许陈氏是先知先觉中最早熟谙人权与民主关系的第一人?自洋务运动开始,中国的变革由器物到制度,再由制度到文化。人权在辛亥后如水中浮萍被荡来涤去难以为保者,其因概在于缺乏滋养人权制度的文化。在陈独秀当时一系列的政治文章中,人权是被寓于民主之中的,且在他看来,只有民主才可确保人权,人权与民主几乎成了同义词。新文化运动的思想启蒙催生出一株以“人民之宪”来实现人权的思想嫩芽,这就是上世纪20年代前后发生于湖南的“省宪运动”。这场运动中生存权首次得到阐释,并且是从保障人的劳动权、职业自由的制度层面所作的说明。

今日看来,仍让人感佩这场运动的发动者及生存权概念的解说者毛泽东在当时法治思想之深刻。新中国早期的法制现象都可在毛泽东这一时期的言行中找到本原。上世纪20年代末及30年代初由胡适先生发起的“制定约法、保障人权”运动是百年中惟一纯正的人权运动。三年间的数百篇人权文章及近十部人权著作,大概是中国人权史上最可宝贵的理论财富。其最深刻之处即是关于宪政、法治、党治、人权关系的论述,今日读来仍觉入木三分。其后的民权保障运动及冤狱赔偿两大运动,都引生了许多新的法律制度,甚而国家赔偿法如果在当时不是因抗战的全面爆发,都有可能入宪成制。旧中国50年,这六次人权运动,都既带文化意义亦带制度意义。当我们从理论层面予以反观的时候,它启迪我们对民主、法治与人权关系进行深思。当我们从实践层面予以回眸的时候,它促使我们对人权的制度化或曰“制度性人权”进行反省。

新中国50年,以前期史镜鉴之更知其得失。如果我们不用“届”的概念而以“代”的标准来作比较和划分的话,可以说第一代领导集体在治国方略方面的特点是特别专擅于思想政治工作,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治国特点是特别注重制度建设。邓小平关于制度建设的思想是邓小平理论中堪称瑰宝的部分。第三代领导集体的巨大贡献在于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价值目标。这比制度建设更具历史进步性。

在人权问题上,三代领导集体也迥异有别。第一代时期,人权被标列为资产阶级的专利,对之态度若明若暗,其失误在无制度保障之。第二代时期,把人权分为“你的”、“我的”,注意区分二者是“两码事”,但已开始注重建设“我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正式承认人权的普遍性,认为它是人类文明的共同结晶,敢于与西方交流、合作与对话。推进人权全面进步遂成国家民主建设的主线。

在法治问题上,三代领导集体的区分也是明显无惑。第一代是自建自毁,导致说有却无、说无却有的法律虚无状态。第二代难脱由政治国家向市民社会转型的痕迹,所建的法制多限于政治领域和公法领域。第三代则以全新的价值观重构我国法律体系,一个以民商私法为基础的法律框架正在搭建。市场经济是民商法经济,也是权利经济的特质正在法治进程中凸现。总结上世纪100年的路径,由世纪初人权觉醒到世纪末人权复兴,我们只作出一个结论,民主的历史也罢,法治的历史也罢,它们其实都是人权的历史。

民主、法治、人权是一面多棱镜。民主的表是法治,民主的里是人权。进入21世纪的中国法治,所表现的制度是民主,所统摄的灵魂是人权。理想的法治,指的是通过法律实现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相和谐的状态。公民权利为国家权力所尊重、所保护、所救助,人权是公权的本原、界限、目的,法律能够调处出这种状态,法治便存在。在公权不受限和人权无保障的地方,便没有法治。法治是一系列排列规整的程序,人权是法治程序所要实现的组合本体。所谓民主,就是要把这两者融合后的制度化。言民主而不言法治,言法治而不言人权,民主与法治都是虚假的。

21世纪中国法治的发展,将取决于我国平等权(要消除我国目前的人权主体二元结构)、财产权(应将财产权上升为基本权、宪法权)、自由权(政治自由与人身自由范围的扩大)、生存权(以此构建政府具有强制责任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权(重构城乡、贫富、强弱群体间的联带关系)这五大权利群的整体进步与发展。人权进则法治兴,人权滞则法治衰,百世不移。法治的真谛在人权,上世人权史已对此作出解释,本世又岂可移?一个人权重塑的时代已经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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