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26 09: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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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改革的深入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实施,许多教师越来越多地使用表扬的手段,而几乎不敢对学生进行惩罚,甚至到了谈“罚”色变的地步。然而,学生在一片叫“好“声中成长得似乎并不好。有人提出要认识到惩罚对于教育的重要性,呼吁还给教师惩戒权。您认为,惩罚是教育的必需吗?
  傅维利:近些年,随着人本主义教育思潮的兴起,人们对教育中的惩罚给予了越来越多的批评和讨论。如何看待惩罚的教育价值以及在现时代如何合理地使用惩罚,已经变成广大教师和家长必须直面的重要教育问题。当前,溺爱孩子是家庭教育中十分普遍的现象。溺爱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家庭中没有规矩;二是孩子违反了规矩,家长没有及时给予惩罚。溺爱的后果是孩子以后难以适应惩罚和挫折,有的甚至因一些小的挫折而萌生自杀的念头。事实上,社会中充满了惩罚,人们为了保证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经常会对违反法律和规范的行为进行惩罚。我们如何能够不使用惩罚而让孩子们了解一个充满惩罚的社会呢?
  学校为了保证教育的有效性和教育工作的有序展开,在必要的时候必须使用惩罚。前苏联著名的教育家马卡连柯曾指出:“不惩罚的办法只是对破坏分子有利,如果学校中没有惩罚,必然使一部分学生失去保障。”“凡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也是一种义务。”
  教育的一个基本功能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而惩罚在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方面具有其他方法难以替代的价值和功能。学校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体和未来社会的导引形态,有责任帮助学生学习如何面对包括惩罚在内的社会基本规范和执行原则。学校不同于社会的一般构成,它与其他社会构成的区别就在于它要为未来社会培养人才。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实的学校不能仅仅复制现存社会,还应具有导引年轻一代创建更加进步和健康的社会规范和道德价值取向的功能。因此,学校不仅不可能远离惩罚,而且应将其作为基本的教育内容之一有效地加以利用。
  首先,作为社会的一个构成系统,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一样,必然会使用惩罚来维护规范的严肃性,以有效地保证教育工作的有序运行。因为通过惩罚可以清晰地向学生传递行为对错的信息,从而有效地维系纪律和秩序的权威。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Durkheim. E.)在《道德教育》一书中曾深刻地指出:“为纪律赋予权威的,并不是惩罚;而防止纪律丧失权威的,却是惩罚,如果允许违规行为不受惩罚,那么纪律的权威就会为违规行为所侵蚀。”
  其次,有远见的教育者还会意识到,只要存在利益纷争,社会就不可能没有规则和惩罚。为了让学生在未来能更好地适应和管理社会,我们必须帮助学生学会如何面对失败和惩罚,并以令人信服的进步和健康的惩罚方式,为学生在未来能以积极、健康的心态面对失败、惩罚,并以恰当的方式使用惩罚,做出良好的范例。只有这样,学校才能为创建一个健康而进步的未来社会发挥其积极的导引功能。
  要分清群体领域和个人领域
  记者:过去我们教育中的惩罚很严厉,学校纪律比较好,但学生往往循规蹈矩,缺乏创造性。现在学校几乎没有惩罚或者惩罚太弱,学生比以前活泼了,但无法无天、为所欲为的现象也大量出现了,所谓“一放就乱,一抓就死”。有没有一个好的办法可以突破这个怪圈?
  傅维利:关键在于要分清群体领域和个人领域。人的生活和工作的领域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人与人结成一定关系的群体领域,教室、车间、饭店、车站、电影院都是这样的领域;另一类是个人领域,包括个人独处、兴趣和爱好的选择、能力倾向和水平的表达等多个方面。例如,不及时清扫自己独居的房间,喜欢绘画而不是钢琴,更擅长数理类课程而不是语言类课程,喜欢简洁的装饰而不是繁复的装饰,等等。
  在群体领域坚持群体利益和遵循规则优先的原则,在个人领域坚持个人利益和自由选择优先的原则。惩罚是对过错行为的处罚,这种处罚只能定位在群体领域中,即一个人在与他人交往或共同生活、工作中,没有遵循共同制定的规则,其行为已经损害了他人或群体的利益。惩罚不适用于个人领域,因为在这一领域中个人的表现一般并不损害他人或群体的利益。比如一个学生喜欢打乒乓球而不是排球,教师不应该干涉,强迫学生打排球,而应该鼓励学生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因为学生的这种兴趣对自己的发展有益,而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
  不论是学校还是家庭,都要给孩子们留下足够的进行自由选择和发展的空间,而这个空间就是个人领域。如果教育者将惩罚带入到这些个人领域,按照教育者个人的好恶和价值判断对学生进行惩罚,那么其所实施的惩罚不仅丧失了正义性,而且可能极大地损害学生个性、才能、自主选择能力和创造力的发展。
  总之,在群体领域中,人们必须遵守规则,否则将面临惩罚;而在个人领域中,人们可以大胆发挥其自主选择性和创造性。学校和家庭应为在未来创造出有序和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承担责任。这样做,既有效地保证了社会生活的有序性和有效性,又最大可能地保证了个人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自由发挥,从而使整个社会在有序和有效运行中,仍能从个人领域中不断孕育出自由生活的诱人香气和充满生机的创造力。
  不适用于惩罚的几个方面
  记者:那么教师如何区分什么情况下需要惩罚,什么情况下不能惩罚?
  傅维利:除了上面说的要区分个人领域和群体领域,惩罚不能用于个人领域外,教师还应该区分几种情况:
  一个是过错行为和糟糕结果,惩罚只能用于前者而非后者。然而,在教育实践中,人们却经常对糟糕结果而不是对确定的过错行为作出惩罚。因为人们很容易对糟糕结果作出判断,比如孩子打碎了玻璃,某个学生的学习成绩很差,但要对糟糕结果与先前一连串行为的特定因果关系作出清晰的判断却是十分困难的。
  这种针对糟糕结果惩罚所造成的突出问题是,孩子不能在一连串的相关行为中,清晰地区分哪些行为是真正的过错行为,而正是这些行为造成了糟糕的结果。他们在修正行为时,可能不仅修正了错误行为,也修正了相关的正确行为。
  因此,教育者在实施惩罚前,一定要帮助学生认真分析在一连串的行为中,糟糕结果和错误行为之间清晰的因果关系,然后惩罚过错行为,奖赏正确行为。将惩罚明确清晰地指向错误行为,而不是一个笼统的行为结果,永远是我们实施惩罚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第二个是划清故意行为与非故意过错行为的界线。许多教育案例都证明,如果经常对学生的非故意过错行为采取惩罚措施,不仅难以取得预期的教育效果,而且很容易使受惩罚者产生对立情绪,从而使今后各项教育因产生信任危机而面临窘境。
  第三个是要区分心理疾病和道德问题。一些心理疾病(如偏执)的外显行为很容易与道德问题相混淆,心理疾病的治疗和道德问题的纠正,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律。对待心理疾病只能使用治疗,不能使用惩罚。
  最后,还要特别注意区分非遵从行为(nonconforming behavior)和违规行为(aberrant behavior)。非遵从行为是向规范的合法性提出挑战,以改变规范为目的的公开违反规范的行为。他们想用具有更坚实的道德基础的规范,去取代他们认为在道义上受怀疑的那些规范。非遵从者对主要规范的违背是出于无私的目的,而不是为了个人利益。
  真正意义上的非遵从行为,是使社会既传承了前人的道德遗产又不窒息于传统的道德规范,使社会道德向更理想的方向进步和发展的基础动力。我们应该仔细地分辨和小心保护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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