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座详细笔记第二章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1:29 13:52:4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章2.1 本讲概述
  企业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章主要掌握企业的概念和分类,我国企业法的体系。《个人独资企业法》中要掌握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权利和工商管理、解散和清算以及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合伙企业法》中要掌握合伙企业法概述,合伙企业的设立、财产、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以及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要掌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权、组织机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和政府的关系,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以及违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本章重点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事务管理和法律责任;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事务执行、对内对外财产关系以及入伙和退伙的条件。学习本章时还要注意把握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和职代会的职权的区别。
  历年试题分析本章近两年在试卷中占的比重较大,具体题型和分值见以下表格。本章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都是我国近几年刚颁布的法律,在近两年的考试中都是以综合题的形式出现,并且分值很高,希望考生注意。
年份  题 型 分 值 考 点
1997 多选题、判断题 1、1 2.4.3
1998 多选题、判断题 1、2 2.4.2; 2.4.3;2.4.4;
1999 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综合题 1 、3、2、11 2.3.4; 2.3.3;2.4.3;2.4.4; 2.3.2;2.3.5、2.3.2
2000 多选题 、 判断题 、综合题 1、2、9 2.3.4;2.2.1;2.4.3;2.2.3
知识点汇总
2.1 企业法概述
2.1.1 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35-36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只需一般了解。 知识点详解
2.2 个人独资企业法
2.2.1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37-43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不仅要理解,而且要会运用。 重难点详解
2.2.2 个人独资企业受聘管理人的职责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45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不仅要理解,而且要会运用。 重难点详解
2.2.3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解散和清算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45-51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要识记。 重难点详解
2.3 合伙企业法
2.3.1 合伙企业的特征和条件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53-59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不仅要理解,而且要会运用。 重难点详解
2.3.2 合伙企业的财产和损益分配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60-68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不仅要理解,而且要会运用。 重难点详解
2.3.3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62-66
学习建议: 重点了解 重难点详解
2.3.4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68-73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不仅要理解,而且要会运用。 重难点详解
2.3.5 入伙和退伙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73-76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只需一般了解。 重难点详解
2.3.6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P76-78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只需一般了解。 知识点详解
2.4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2.4.1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82-84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只需一般了解。 知识点详解
2.4.2 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 P84-91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要识记。 知识点详解
2.4.3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组织机构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91-97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不仅要理解,而且要会运用。 重难点详解
2.4.4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监督机构
相关阅读: 参考教材P100-105
学习建议: 考生对本知识点的内容需要识记,涉及公司的监事会,参见《经济法》P167-169、170 知识点详解
2.1.1 企业的概念和分类
  1、企业的概念: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2、企业的分类
  (1)按企业的经济性质,可以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
  (2)按企业的所属行业,可以将企业划分为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矿业企业和各种服务性企业等。
  (3)按出资者的不同,可将企业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等。
  (4)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划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历年考题
  多选题 
  按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分为(  )。
  A、公司企业  B、法人企业
  C、合伙企业  D、非法人企业  E、个人独资企业
    答案:BD
解析:公司、合伙、个人独资企业是按企业的组织形式划分,不是按其法律地位划分。
2.2.1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2000年判断题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答案:对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型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判断题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  )
    答案:对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中国自然人投资举办的企业,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适用《外资企业法》。
2.2.2 个人独资企业受聘管理人的职责
  受委托或被聘用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5、擅自以企业资产提供担保;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历年考题分析
  判断题
  某个人独资企业受聘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交易,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
    答案:错
解析:个人独资企业受聘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个人独资企业进行交易,如经投资人同意,法律是允许的;如未经投资人同意,法律才不允许。
2.2.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解散和清算
  1、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包括
  (1)会计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2)用工事务管理。
  (3)社会保险事务。我国目前设有五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2000年综合题第1题: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答案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公司的财产清偿顺序为: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或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多选题)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
   A、投资人决定解散
   B、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C、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破产
  答案:ABC 解析:教材P49。
2.3.1合伙企业的特征和条件
  1、 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由各合伙人组成;
  (2)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3)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我国《合伙企业法》的适用:
  (1)该法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2)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企业。
  (3)该法规定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
  3、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关于合伙人资格的限定有:①应当依法承担无限责任;②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②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③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④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⑤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⑥合伙事务的执行办法;⑦入伙与退伙;⑧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⑨违约责任。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此外,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在确定合伙企业名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企业名称应当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加以核定;
  ②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名称相同或相近;
  ③企业名称一般应由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部分组成;
  ④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历年考题分析
  多选题  
  1、与其他企业类型相比,合伙企业具有如下特征(  )。
   A、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
   B、以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C、内部关系属于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
   D、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答案:ABCD
  解析:教材P55-56
  2、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
   A、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B、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C、合伙企业债务的分担方法 D、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答案:ABD
  解析:教材P57-58
2.3.2 合伙企业的财产和损益分配
  1、合伙企业财产由两部分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2、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性质,即合伙人共同共有。
  3、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4、合伙人以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原则为:
  (1)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2)合伙协议未约定比例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
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1999年判断题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
    答案:错
  解析: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合伙财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因此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不是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而是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1999年综合题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7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货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
  (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付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分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以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分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分额时,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分额的合伙人追偿。
2.3.3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的执行可以有两种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但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主要包括:
  (1)平等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
  (2)执行合伙事务的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4)查阅帐簿权;
  (5)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执行事务权。
  3、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的义务主要包括: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4)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4、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有三种法定办法:
  (1)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
  (2)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3)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以前年度考题分析
  1999年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的有:(  )。
   A、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C、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答案:ACD
  解析:教材P63
  选择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中必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
  A、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B、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C、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D、合伙人将其个人财产全部用于担保其个人债务
  答案:ABC
  解析:教材P62-63
2.3.4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可以取得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合伙人,主要有三种情况: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对外代表权;
  (2)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法律行为;
  (2)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会受到一定的内部限制,这种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3、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的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2)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3)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这种清偿必须经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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