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2:04 12:40: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教育部关于全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2号)精神,现就2008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以下简称“中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化本市中招改革。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初中阶段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坚持深化课程改革,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深化招生录取办法的改革,促进高中阶段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完善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考试制度。
  (一)完善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的命题、评卷和评价等制度,全面客观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方面所达到的水平。
  (二)建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及相关制度,客观反映和评价初中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各方面的表现。
  (三)健全完善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为基础、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录取办法,逐步加大综合素质评价在招生录取中的权重。
  (四)健全完善中招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部门和学校的职责,规范有序实施各项改革。
  (五)健全完善本市中招工作公示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增强透明度,健全社会监督,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招生计划、考试、录取工作
  2008年本市初中毕业生为10万人左右,高中阶段入学率预计达到98%以上,普职比保持大体相当。
  (一)招生计划
  1.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的编制和实施,按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程序进行。
  (1)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中招计划的宏观管理,加强对本市初中毕业生的生源预测和对各区县中招计划编制工作的指导、审核和协调。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本地区实际,编制本地区中招计划。
  (3)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招生班额控制在每班40名左右(中职校艺术类专业限额按相关专业要求设定),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地区生源和教育资源配置的实际状况确定并公布。
  (4)各类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学校应严格按照计划招生,如需变更计划,须经市教委批准。
  2.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和区县重点中学“推优生”招生计划
  (1)继续开展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招收初中优秀推荐生工作(简称“推优生”)。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推优生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下同)的30%,其中二分之一原则上面向全市各区县分配。中职校国家级示范专业推优生招生计划为该专业招生计划的30% 。
  (2)推优生名额根据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原则进行分配。招生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办学水平、特色,制订面向全市推优生招生计划,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下达到各区县。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域各初中学校的在籍应届毕业生人数,将推优生名额下达到各初中学校,逐步达到比例大体均衡。
  (3)区县重点中学招收推优生办法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决定,招生范围限于本区县。
  3.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
  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将部分招生计划按比例分配到初中(简称“名额分配”)的招生方法。“名额分配”招生计划为学校招生计划的12%(其中2%原则上向市郊区县倾斜)。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区县管辖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数,平均分配到各有关初中学校,并根据市规定的“名额分配”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和考生成绩择优录取。复旦附中、交大附中、华师大二附中、上海中学、上师大附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平衡后下达。
  4.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计划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现代化寄宿制高中和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试行自主招生,招生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的10%(其中首次试行自主招生的学校不超过5%)。
  5.“零志愿招生”计划
  (1)继续实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现代化寄宿制高中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不含学校所在区县)提前录取的办法(简称“零志愿招生”)。“零志愿招生”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学校招生计划的15%,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自主确定,经市教委协调平衡后,将招生计划下达到各区县。“零志愿招生”工作应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利于促进郊区和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
  (2)上海市回民中学的“零志愿招生”,优先录取少数民族学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学的“零志愿招生”,录取贫困家庭的优秀学生。
  (3)经市教委批准的部分区县重点高中和综合高中可划出一部分招生计划,面向外区县招生,但不列入“零志愿招生”计划。
  6.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
  (1)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当年招生计划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学校办学条件(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食宿和后勤服务设施、师资配置等)和教育教学办学质量审核评估的基础上,核定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学生宿舍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
  (2)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须列入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上报市教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学校2007年实际招生人数和最低录取分数线,须随学校2008年招生计划一并公布)。
  7.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招生计划
  (1)2008年本市公办普通高中(不含综合高中、转制高中,下同)继续实行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各区县和学校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基〔2002〕1号)的精神,严格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24号)的有关规定。
  (2)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普通高中择校生计划管理,严格做到“两个控制”,即本区县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区县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15%;各学校择校生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学校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的20% 。
  8.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继续实施新生专业奖励和帮困助学制度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规定,对选择就读上海城市发展急需、紧缺专业的中职校学生,实施专业奖励,满足上海产业发展对紧缺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对上海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在沪就读的在校生实施国家助学金政策,并对其中的农村、海岛生源学生和城乡低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帮困助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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