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莫使公务员“报考条件”变了味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3:01 09: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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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了党和政府在用人机制上的转变和进步,但有些地方在选拔任用人才时,虽然进行了公开招考,却在“报考条件”上狠下功夫,以偏激独特的“报考条件”物色自己的“意中人”,使“公开招考”变成了“公开指定”,群众意见很大,确实要引起注意。

  要在“报考条件”上做手脚,花样实在很多,且不容易让人抓住把柄。可以在年龄上“卡”。公开招考一般把应考人员的年龄放在30岁以下,如果“意中人”有年龄优势,招考单位就把年龄砍在最底线,砍掉一批竞争者。可以在专业上“偏”。“意中人”是什么专业或者精于什么,用人单位就要什么,在专业选择上形成“默契”。通过专业又可砍掉一批竞争者。可以在特长上“优”。用人单位可以在“报考条件”中注明有特长者优先,“意中人”有什么特长,用人单位就要什么特长,那么,在特长上的“默契”又可砍掉一批竞争者。可以在其他条件上放“活”。选取“意中人”本身具有的优势,在身高、视力、体检等方面作弹性要求,这样,在面试中又可砍掉竞争者。最终,“意中人”将脱颖而出。

  一些单位借助公开招考之名,在报考条件上“狠”下功夫,尽力选取自己的“意中人”,使“公开招考”变成“公开指定”,让“暗箱操作”公开化、透明化,看似神不知鬼不觉,即便有人知晓其中的“奥秘”,虽有不平也难以启齿。其实,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这种借“招考”之名,为个别人谋“出路”之实,意见很大,确实要引起有关方面的注意。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大力气。要扩大招考面。不要局限于从本单位本系统内部选人,要放开放活,面向社会。要认真审定招考条件。用人单位提出欠缺岗位的工作职责,相应的专家组参考用人单位意见制定切合实际的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的制定宜宽松,放开入口关,狠把出口关,更有利于发现人才。要规范招考录用程序。参加报考、入围、面试的人要成一定比例,达不到比例就应适当减少招考人数。要加强招考过程的监督。考生入围、面试、体检及最终的录用的决定权放在评审团手中,评审团应由相关单位抽调多人组成。决定考生是否进入招考下一个环节时,评审团成员应该逐个举手表决,直至被录用。要推行试用期制度。录用人员的实际能力要在工作中得以检验,推行试用期制度尤为必要。真正能推展工作胜任工作的,按期给予转正,不能顺利推展工作的,解除录用或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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