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须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3:13 13: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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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市教育局《二○○八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穗教发〔2008〕9号),我市2008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有关规定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具有广州市户籍(含广州市蓝印户口)的初中毕(结)业生,或具有初中毕业同等学历者(以下统称初中毕业生)以及经批准的异地借读生,均可报名。在校高中生(指在校普通高中、职中、中专、技校学生)不准报名。所有具备本市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必须参加学业考试和综合表现评价才能报考各类学校;参加高中阶段学校统一录取的返穗生、往届生也必须参加学业考试和综合表现评价。

二、报考范围

  一、学籍在越秀、海珠、荔湾三区,户籍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黄埔、白云、萝岗区的初中毕业生,可报越秀、海珠、荔湾、天河、黄埔、白云、萝岗区的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越秀、海珠、荔湾三个区的其他公办高中或户籍所在区的其他公办高中,以及民办普通高中(含公办学校的自筹经费班)、各类中专、职中、技校、成人中专和民办职业类学校。
  二、学籍在天河、黄埔、白云、萝岗区,户籍在越秀、海珠、荔湾三区和天河、黄埔、白云、萝岗区的初中毕业生,可报越秀、海珠、荔湾、天河、黄埔、白云、萝岗区的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和学籍所在区或户籍所在区的其他公办高中(越秀、海珠、荔湾三区可视为同一个区),以及民办普通高中(含公办学校的自筹经费班)、各类中专、职中、技校、成人中专和民办职业类学校。
  三、户籍在番禺、花都和南沙区、从化和增城市的初中毕业生,只可报户籍所在区(县级市)的公办高中,以及民办普通高中(含公办学校的自筹经费班)、各类中专、职中、技校、成人中专和民办职业类学校。
  四、凡户籍与学籍不在同一区、县级市的考生,可分以下几种情况报名:
下列情况的应届生可自主选择在学籍学校所在区或户籍所在区升学,如选择回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升学则须办理跨区报名手续:
  (1)学籍在越秀区(或荔湾、海珠)而户籍在天河区(或黄埔、白云、萝岗)的考生;
  (2)学籍在天河区(或黄埔、白云、萝岗)而户籍在越秀区(或荔湾、海珠)的考生;
  (3)学籍和户籍不同在天河区(或黄埔、白云、萝岗)的考生。
  下列情况的应届生必须办理回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升学的跨区报名手续:
  (1)学籍在越秀区(或荔湾、海珠、天河、黄埔、白云、萝岗)而户籍在番禺区(或花都、南沙、增城、从化)的考生;
  (2)学籍在番禺区(或花都、南沙、增城、从化)而户籍在越秀区(或荔湾、海珠、天河、黄埔、白云、萝岗)的考生;
  (3)学籍和户籍不同在番禺区(或花都、南沙、增城、从化)的考生。
跨区报名生办理报名和填报志愿的手续以及参加学业考试仍在学籍所在区进行。
  五、异地借读生,属政策性照顾的,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享有同等报考资格;属非政策照顾的,除公办普通高中(公费)不能报考外,报考其他学校的范围与本市户籍的初中毕业生相同。具体报名办法和要求请参考《广州市初三级异地借读生升学报名的申请条件和办法》(附件一)。
  六、往届生、外地回穗升学生的报考范围与户籍所在区(县级市)应届生相同。
  七、港、澳、台或国外来穗升学生的报考范围与借读生相同。
  八、经批准的跨区生与户籍所在区考生的报考范围相同。
  九、南沙区根据实际情况拟对考生报考范围作部分调整,由该区教育局向考生公布。

三、报名办法

  一、应届毕业生在3月13至24日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到毕业学校报名。
  二、往届生在3月21至24日凭身份证、毕(结)业证书、补习学校或街道证明、户口簿及复印件、初中阶段综合表现评价证明到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招生办办理报名资格审核,经招生办审核后方能报名。报名时考生本人须到招生办指定的照相点摄像。
  三、异地借读生在3月13至18日凭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异地借读生升学报名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借读所在区、县级市招生办办理报名资格审核,经招生办审核后在毕业学校报名。
  四、港、澳、台及国外回穗升学生(无广州市学籍)在3月21至24日凭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临时居住证、初中三年级的学历或同等学历证明、有本市户籍监护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监护人单位证明到居住地所在区、县级市招生办报名。报名时考生本人须到招生办指定的照相点摄像。
  五、外地回穗升学生在3月21至24日凭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明、德育考核表或评语鉴定、初中阶段综合表现评价证明到户籍所在区、县级市招生办报名。报名时考生本人须到招生办指定的照相点摄像。
  六、跨区报名生在3月13至18日(具体时间由各区、县级市招生办安排)凭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考生须与家长同一户口)到学籍学校所在区、县级市招生办办理跨区报名审核,经招生办审核后在毕业学校报名。

四、照顾录取规定

  按照《二00八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的有关规定,凡符合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需在4月30日前向报名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核备案,其资格界定和报名须出具的有关材料详见《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规定》(附件二)

  附件:
1、广州市初三级异地借读生升学报名的申请条件和办法
2、二○○八年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规定
3、广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报名资格认定要求和咨询电话

广州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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