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考实验区考生自学法律基础的思路和方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3:05 14:08: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对于农村自学考试实验区各专业的考生来说,法律基础是必考的公共基础课程。由于这门课属首次开考,没有以前的经验教训可资借鉴,加之教材内容较多,既涉及基本理论又涉及法律实务,而考生在平时工作中涉及法律知识又较少。如何自学好法律基础?怎样在自学考试中取得好成绩?这是广大农村自学考生非常关心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自学法律基础的基本思路和方法作一分析,希望能给考生以帮助。
  一、把握课程性质和设置目的,努力培养学习法律基础的兴趣。
  法律基础课程是面向农村自学考试实验区各专业为培养和检验自学应考者的法律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及基本技能而设置的一门公共基础课,既是一门法律基础知识课程,又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课程。设置本课程的目的是通过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加强对农村考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律素质,完善其知识结构,以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需要;鼓励农村考生自学成才,培养他们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以适应农村工作岗位的需要。
  从某种角度讲,兴趣源于动机和理想,源于对课程本身重要性的认识。农村自学考生一般都是有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和沉重的家庭负担的成年人。很难设想,一个对课程的性质与设置目的不甚了解、不懂得学习该课程必要性及重要性的人,一个没有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和追求真理的生活志趣的人,会把繁重的工作、家务之余所剩下的一点极其有限的自由支配时间,主要用在看书学习通过自学考试上。如果考生在需要和实践中培养了对学习法律基础的浓厚兴趣,那么就会激发出强烈的求知渴望和刻苦钻研的精神,树立信心,循序渐进,持之以恒,最终完成学业。
  二、全面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正确处理好教材与自学指导的关系、教材与大纲的关系。
  第一、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是我们学习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只有全面而重点地自学好课程的基本内容,才能在应考时考出好成绩。在自学过程中,考生可能会感到法学基础的内容丰富、理论性强,较枯燥抽象,对每章的问题理不出一个头绪,分不清主次。究其原因是没有能够较好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
  法律基础除绪论部分须掌握法的特征、本质及作用外,主要涉及民事和经济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以及其他与农村考生有关的法律制度。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部分主要包括教材中第一、四、五、六章的内容。学习民法理论时,注意把握各部分的内在联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这些关系要遵循一定原则;被调整的这些关系,在法律上便是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必须有主体、内容和客体;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必须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而行为是大量的,主要是民事法律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进行民事活动,都不可能事事亲自去干,于是代理制度便应运而生;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目的就在于实现自己的权利或利益,为此民事法律制度设定了几大类民事权利;当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最终要请求救济,相应地产生了民事责任;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也不能没有期限,故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合同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也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律制度部分的基本内容包括合同的特征、有效要件、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合同订立的形式、主要内容及程序;为了实行合同的目的,必须强化合同的履行及担保履行;合同作法成立后,法律允许一定条件下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婚姻法、收养法及继承法等主要内容。经济法律制度主要是规定企业、银行、税收、反不正当竞争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与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发展实际内容紧密联系的法律制度。考生对此应加以足够的关注。
  刑事法律制度部分是教材第二章的内容,主要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及效力范围、犯罪构成及分类,以及刑罚。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是整个刑罚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理论问题,在犯罪客体部分要分清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与联系;在犯罪的主观方面须把握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关系;此外,还应掌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点,以及犯罪的既遂、未遂、预备和中止的区别。学会运用犯罪理论分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贪污罪与受贿罪的区别。在刑罚部分注意主刑和附加刑的适用方面的区别。
  行政法律制度部分集中在教材第三章,主要讲述行政法、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概念,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内容,行政处罚的原则、条件和程序,以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基本内容。
  此外,尚需考生掌握与农业生产、农村社会发展联系最为密切的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法组织法等内容,运用相关知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基层民主建设。
  第二、掌握教材的基本内容,考生还必须认真阅读每章的自学指导,以求更系统地掌握教材的内容,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提高自学效率的目的。例如教材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合同的无效与撤销的情形。由于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都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所以考生在自学这部分内容时,可能会觉得头绪多,内容抽象而不易把握,甚至会有考生将无效与撤销混为一谈。为使考生较好地把握这一问题,自学指导部分明确阐述了合同的无效与合同的撤销的区别:(第一)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以前仍具有法律效力,被撤销以后才失去效力并从签订合同开始起无效。(第二)无效合同,不论当事人有无争议,都自始不发生效力;而可撤销的合同,如果享有请求撤销权的当事人不提出请求,没有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合同继续有效。(第三)无效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可以主张无效;而可撤销合同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主张撤销。(第四)认定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况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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