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继承权复习笔记:法定继承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3:13 14:24: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章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法定继承的概念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对称,又叫无遗嘱继承。

  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继承遗产的,为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的法律特征是:

  (1)法定继承严格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

  法定继承的继承人必须具有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扶养关系。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由继承法直接规定。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①配偶

  夫妻互称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必须以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

  非法婚姻关系不为法律所承认,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

  已经离婚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不能再继承遗产。

  ②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③父母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④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

  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⑤祖父母外祖父母

  ⑥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2.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就是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它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血缘关系的远近及经济上相互依赖程序而决定的。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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