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复习笔记——民事法律关系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3:13 14:25: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及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社会关系:政治关系、道德关系、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的思想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和等价有偿的特点。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这样主要的主体,在特殊情况下也包括国家。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适应、同时存在的。权利相对于义务而言,义务相对于权利而言。没有没有民事权利的民事义务,也没有没有民事义务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从不同方面表现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目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承接者。没有客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就变得虚无和不着边际。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其本质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获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益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本质

  民事权利的本质是由国家强制力所保护的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依照这种可能性,权利人可以进行一定行为,包括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禁止他人为一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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