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0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部分难题解析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3:17 11:45: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07年的司法考试已拉下帷幕,总的来说今年的民事诉讼法学部分并不难,难度基本与去年持平,而且没有偏题怪题。有的甚至十分简单,根据法条和司法解释直接可以得出选项;但也有些有一定难度,需要仔细斟酌。 以下将从今年的司法考试卷三真题中精选几道命题精巧、考查全面、容易出错的几道试题进行分析,突出民事诉讼部分的考查特点,为今后的复习工作提供一些有益的指导。

  37.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该题考察的是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难点,但是针对这道题只要弄明白了原告与第三人的区别,就不难得出正确的选项。原告是指为了维护自己的或自己管理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中,因此在共同诉讼中只要原告一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或者是同一种类就是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的原告。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结合本案,对乙、丁争议的标的物房屋属于乙、丙共同共有 ,乙擅自处分,侵害了丙的所有权,其参加诉讼当然不是为了支持乙、丁的诉讼请求,而是主张自己的权利,他和甲丙的诉讼标的既不是同一的又不是同种类的,而对乙、丁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有独立的请求权,所以丙在诉讼中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此得出ABD选项错误,C项正确。

  41.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哪类诉?

  A.确认之诉 B.形成之诉

  C.给付之诉 D.变更之诉

  答案:C

  解析:该题考察的是诉的分类。如果单纯根据民事诉讼法条和司法解释,很难作答。该题属于民事诉讼理论的知识点,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的客体为法律关系。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的给付义务既包括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和财产,也包括为或不为某种特定的行为。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既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据此,本题中甲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属于给付之诉,因此C项正确。本题属于单项选择,BD项是一个概念的两种称谓,首先可以排除BD,另外原告也没有请求确认与被告存在法律关系,因此A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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