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法硕刑法学模拟试题参考答案_法硕模拟题库(1)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3:18 15:20:3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 单项选择题
1. 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死刑的限制。《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注意:对怀孕的妇女的限制条件是“审判的时候”,而不是“犯罪时”。同理,对于未成年人的限制条件是“犯罪时”,而不是“审判时”。本题实际上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熟悉程度!

2. 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拐卖妇女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奸淫被拐卖妇女的,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构成,而不另外构成强奸罪。

3. 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生理因素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根据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违法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5.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自首与坦白的区别。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本案中,因为甲是被动归案,所以不成立一般自首。又因为甲主动交待的是“自己和同犯罪人乙共同犯盗窃罪的事实”,其如实供述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都是盗窃罪,所以不构成特别自首和立功。本案构成坦白。坦白是在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6.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者虽然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本案中,乙没有教唆的故意,不构成犯罪。这属于“说者无心,听者有意”的情形。

7.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减刑。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8.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如果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称之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具有如下特征:(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本案中,因李某不是不法侵害人,而王某对其实施防卫,致其重伤,属假想防卫。但是王某在当时条件下并不能预见,所以应以意外事件处理。

9.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0.B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教唆犯以及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5岁的刘某的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他的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赵某教唆未满18岁的刘某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11.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犯罪未遂。本案中,甲的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要件的行为,并且自认为已经将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施完毕,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到既遂状态的犯罪未遂形态。例如:行为人持枪向被害人射击,被害人应声倒地,行为人误认为被害人已经中弹死亡,持枪逃离犯罪现场,实际被害人可能只是受了轻伤。

12.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也即已经开始 ,尚未结束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具体到本案中,因为被害人老妇已经是75岁高龄,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所以,本案应定性为正当防卫。

13.A解析:本题旨在考查交通肇事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形处理。

14.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挪用资金罪。刘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5.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截取财物的行为。甲、乙、丙三人用锁值班室门使老工人无法反抗的方法强行劫取木材,构成抢劫罪。

16.B解析:本题旨在考查盗窃罪。本案中,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无疑。甲猛推开乙逃跑的行为,尚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中的“暴力”范畴,仍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17.C解析:本题旨在考查包庇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

18.B解析:本题旨在考查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形成的有利条件,具体表现为主管、保管、出纳、经手等便利条件。

19.D解析:本题旨在考查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主体。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0. 答案:C
【解析】 本题旨在考查制作、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以牟利为目的出售淫秽物品的行为与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属于不同种的犯罪。前者属于《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后者属于《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因此,应当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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