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机失灵将女工“刮”下楼摔伤雇主赔偿10万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3:29 13:48: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雇工胡女士在建造房屋中不幸摔伤,为此,她将发包人、转包人和承包人告上了法庭。10月10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决承包人林先生赔偿10.67万余元,扣除转包人茅某已支付的5.5万元,还应赔偿医药费51773.88元,转包人茅某对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今年4月27日,华漕镇村民曹林因建造新房让茅某负责施工。6月8日,茅某将此工程的泥工转包给了林先生。林接到工程后,即通知胡女士到工地务工,并确定日报酬45元。6月21日下午5时,胡女士在一楼平台上拉吊机起吊的一车砖块时,由于吊机失灵将其带倒摔下楼致当场昏迷,被送往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脑外伤、胸椎骨折,至今仍在武警总队医院继续治疗。而茅某在支付了5.5万元费用后一直拒绝支付继续治疗的费用。为索赔损失,胡女士的丈夫以代理人的身份将茅某、林先生和东家曹林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12万元,其他费用等治疗完毕后另行起诉。

茅某辩称,该工程已转包给林先生,且胡女士是林先生雇佣的。 林先生辩称,胡女士是通过自己介绍到茅某工地工作的,工作中的吊机也是茅某提供的,事故的发生系由于吊机故障造成。况且自己也是为茅某工作的,故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曹林辩称,胡女士务工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才可以,现因胡女士没有技术能力导致受伤,故与己无关。

胡女士受雇于谁,三被告各自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从林先生通知胡女士到工地干活,并确定工资报酬,结合其与茅某间清包工协议,可以说明林先生对使用务工人员有一定的决定权,对报酬的给付有一定的支配权,所以,认定林先生系胡女士的雇主。茅某与林先生间的协议系内部包工协议,法律上不能免除其对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故茅某应对林先生雇佣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曹林发包给茅某建造的房屋系农村宅基地房屋,建筑结构相对简单,工期相对较短,且胡女士、茅某、林先生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故认定曹林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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