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的目的及鉴定人的选择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3:29 13: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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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鉴定的目的及鉴定人的选择)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当指派、应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应当进行鉴定。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条 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
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回避情形的,不能担任鉴定人。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 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 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查明案情有关的物品、文件、电子数据、痕迹、人身、尸体等。
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聘请书》。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释解)
本条是关于鉴定的目的及鉴定人的选择的规定。
所谓鉴定,是指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查明案情而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鉴定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活动,世界各国在侦查中都广泛地采用。鉴定人在英美法系中称为专家证人;在大陆法系国家则称为鉴定人。鉴定结论是专家证人或鉴定人通过鉴定后所做出的一种结论性的书面意见。关于鉴定人的权利,一般包括;一是了解有关案情的权利;二是互相讨论,提出共同结论或发表个人鉴定意见的权利;三是取得工作报酬的权利;四是拒绝鉴定的权利。而鉴定人的义务一般有:一是按期如实完成鉴定任务;二是要。作出鉴定结论;三是要宣誓;四是要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后果,如罚款、按伪证罪处罚、以蔑视法庭罪论处等等。
本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里所说的"专门性的问题"是指专业技术很强的问题,如法医学问题、弹道学问题、指纹学问题等等。因此,这里的"专门知识"也就是指某一专门研究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如法医学知识、弹道学研究知识、指纹学研究知识等等。
鉴定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揭露犯罪、保护公民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以能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来弥补侦查人员的知识不足;它以其科学性和客观公正性帮助司法机关判明证据的真伪;它的结论本身是一种证据并能起到其他证据无法取代的证明效果。因此,鉴定在侦查司法实践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鉴定的范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鉴定的范围包括:
(一)法医学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人体组织、分泌物、排泄物进行鉴别和断定的活动,其目的是要确定死亡时间和原因、伤情、凶器种类、血型、斑痕种类等等。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即指对与案件有关的人的精神状态、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其目的是确定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精神状态及有无分辨是非的责任能力;被害人精神损害情况及程度等等。
(三)毒物学鉴定,亦称化学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可疑药品、有毒物质、毒品等进行鉴别和判断,其目的是确定送检物中是否含毒物和毒物的性质及含量等等。
(四)痕迹学鉴定。即对手印、脚印、弹痕、轮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其目的是确定检材与样材是否来自同一个客体。
(五)笔迹学鉴定。即对手写文字的鉴别和判断。其目的是确定书写人。
(六)文书学鉴定。即对可疑文件、货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信用证券等鉴别和判断,其目的是确定文书的真假。
(七)会计学鉴定。即对帐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进行鉴别和判断,其目的是确定会计资料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和是否符合财会制度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等等。
(八)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消防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其目的是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后果及性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