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2006年讲义——国体和政体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3 19:59:3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二部分:国体和政体

一、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是当代中国的国体,主要特色: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突出特点和优点。
2、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又一主要特色。
二、各所有制经济(《宪法》第9、10条)
1、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专属于国家所有。
2、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可以由国家所有,也可以由集体所有。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含义: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2、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前提。
3、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制度的核心
4、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四、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原则

例外

普遍性

1、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死刑犯、无期徒刑犯);2、精神病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3、停止行使选举权: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因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选举法》第326条)

平等性

1、自治州、县、自治县、省、自治区的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2、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3、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选举法》第121416条)

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

县级以下(包括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行间接选举。(《选举法》第251条)

选举自由

1、秘密投票;2、自由投票;3、可以委托选举:(1)委托人是在选举期间外出的选民;(2)受托人是其他选民,同时该受托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3)书面委托;(4)经选举委员会同意。(《选举法》第3638条)

五、人大代表的选举(《选举法》第729324041条)

选举组织

1、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2、乡级、县级的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3、省级、地级人大常委会指导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提出代表候选人

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2、县级、地级、省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大代表。

1、选举本身必须有效: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2、所计算的选票必须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3、代表候选人获得一定的选票: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4、得票相对较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另行选举

1、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2、直接选举的另行选举,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间接选举的另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六、人大代表的罢免
(一)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选举法》第44、47条)
1、有权作出罢免决定的主体:原选区的选民会议。
2、有权提出罢免案的主体: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对乡级人大代表)或50人以上(对县级人大代表)联名。
3、接受罢免要求的机关:县级的人大常委会。
4、通过罢免决定的人数要求:须经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二)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选举法》第45、47条)
1、有权作出罢免决定的主体: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决定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但无权决定罢免本级及下级人大代表。
2、有权提出罢免案的主体:
(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的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人大代表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
七、人大代表的辞职
(一)接受辞职的主体(《选举法》第49条)
1、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2、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3、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
(二)人大代表被罢免和辞职被接受的法律后果(《选举法》第48、50条)
1、人大常委会成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或者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成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或终止。
2、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或者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或终止。
八、人大代表的特权
(一)言论免责权(《代表法》第29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二)人身特别保护权(《代表法》第30条)
对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应当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但有两个例外:
1、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但无须经事先许可。
2、对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级人大,但无须经事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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