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法》的意见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3:31 12: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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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会计工作秩序,促进《会计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的通知》(鄂常办文[2007]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的通知》(鄂政办电[2007]7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重视检查工作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依法开展会计工作,省财政厅决定成立《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省财政部门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 长:省财政厅厅长 罗 辉副组长:省财政厅总会计师 程用文成员: 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李佐祥 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处处长 赵武松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处长 贺茂清省财政厅注协秘书处处长 张雪华领导小组下设省《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检查办公室”),省检查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会计处,负责全省《会计法》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办公室成员名单:办公室主任:省财政厅会计处处长 李佐祥副主任:省财政厅会计处副调研员 胡丕荣成员: 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处调研员 刘卫国 省财政厅注协秘书处副秘书长 魏汉斌省财政厅法规税政处主任科员 吴理荣 省财政厅会计处主任科员 罗红梅省财政厅会计处主任科员 申金铃各级财政部门、各单位要在当地人大和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成立《会计法》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会计法》,认真组织好《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
  (一)检查时间。全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从2007年7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7月1日至—8月15日为各单位自查时间;8月16日—10月15日为各级财政部门配合同级人大重点检查时间;10月16日—11月15日为省人大、省财政厅组成执法检查组到有关部门和部分市、县进行重点抽查时间;11月16日至30日省财政厅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报告执法检查情况。
  (二)检查范围。凡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为本次检查范围。
  三、检查方式和内容这次《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分自查、重点检查和抽查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各地、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认真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整改,并如实填报《湖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附表1)并报送相关责任部门。其中:1、各市、州、县(市、区)所辖单位(不含省直单位)的自查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自查情况(附表1)和《湖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附表2)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所辖市、州财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核准后连同本级自查情况一起汇总填制《湖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于8月10日前上报省检查办公室。电话027-67818637、邮编430071。2、省直单位在各地的(含垂直管理单位)《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驻各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负责。省厅驻各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在审核自查情况(附表1)的基础上填制《湖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于8月10日前集中报省检查办公室。3、省直在汉单位(行业办)的自查工作由省直各主管部门(行业办)负责。自查情况(附表1)和《湖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由省直各主管部门审核后于8月10日前报省检查办公室。
  (二)重点检查阶段1、重点检查对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主管部门在各单位普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行业或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主要对象是:(1)未依法建账和未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单位;(2)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混乱的单位;(3)未执行财政性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4)被举报有各类经济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5)不认真进行自查整改和不按时报送自查表的单位;(6)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单位。2、重点检查内容重点检查的内容,除自查阶段的有关内容外,主要检查2006年度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对于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1)会计机构设置或在岗会计人员(含会计负责人)是否符合《会计法》要求(包括持证上岗、继续教育情况);(2)执行会计制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3)是否依法建账;(4)是否存在帐外设帐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5)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6)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7)是否存在会计人员因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受到打击报复;(8)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情况,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职责的情况;(9)会计档案保管情况;(10)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况。3、重点检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的单位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重点检查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各单位自查结束后,选择不少于10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市、州财政部门除做好本级的重点检查外,还要组织人员对所属县(市、区)进行重点检查,其中,每个县(市、区)重点检查不少于3个单位(不与县重点检查单位重复);省直在各地的单位自查结束后,省厅驻各市、州监督检查办事处选择不少于5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省直在汉单位自查结束后,省财政厅选择不少于5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具体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及组织实施工作,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按法定程序进行。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各地可将本次检查与其他财经类专项检查结合起来。重点检查结束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选择2-3个、市、州财政部门要选择5-7个、省厅驻各市、州监督检查办事处选择2-3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同时,如实填列《湖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登记表》(附表3)。市、州财政部门对本级和所属县(市、区)上报的案例、报表、报告等情况进行审查、汇总后,形成检查总结报告(含案例)于10月15日以前报省检查办公室。省厅驻各市、州监督检查办事处负责将案例、报表、报告等情况于10月15日以前报省检查办公室。各地、各单位要将检查工作底稿、有关文件等资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
  (三)抽查阶段各县(市、区)、市、州、省厅驻各市、州财政监督检查办重点检查结束后,省财政厅将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对省直有关单位及部分市、县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会计法》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情况。2、工作人员和经费的落实情况。3、《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单位的自查情况,重点检查的范围、内容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4、单位自查自纠整改情况,以及重点检查中违法违纪典型案例的处理情况。5、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以及下一步贯彻执行《会计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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