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第二次报检资格考试讲义第一讲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2 14:22:4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考试介绍:

  1、题型:

  一、单项选择题40题,每题0.5分,共20分.

  二、基础英语单项选择题20题,每题0.5分,共10分.

  三、多项选择题30题,每题2分,共60分.

  四、判断正误 60题,每题0.5分,共30分.

  二、内容讲解:

  绪 论

  《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主要目的、任务。

  一、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1、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概念(参见教材P1)

  (1)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准则:(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惯例等)

  (2)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

  (3)出入境检验检疫对对象主要完成的工作:(检验检疫、认证.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

  2、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源自: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

  (1)中国商品检验

  ●1864年,由英商劳合氏的保险代理人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鉴定业务,这是中国第一个办理商检的机构。

  ●1929年,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

  ●1932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商品检验法》,这是中国商品检验最早的法律。

  ●1989年2月2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中国动植物检疫

  ●中国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是1903年,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处,对来自沙俄的各种肉类食品进行检疫工作。

  ●1927年在天津成立了“农工部毛革肉类检查所”,这是中国官方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机构。

  ●1964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动植物检疫从外贸部划归农业部领导,并于1965年在全国27个口岸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所。

  ●1991年10月30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中国卫生检疫

  ●1873年,由于印度、泰国、马来半岛等地霍乱的流行并向海外广泛传播,在上海、厦门海关设立卫生检疫机构,订立相应的检疫章程,这是中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雏形。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卫生检疫法规。

  ●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4)“三检合一”

  1998年4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立,是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这就是统称的“三检合一”。

  (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1年4月,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体制及业务不变。

  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1、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地位主要表现的方面:(4个方面)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订4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2)国务院成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部门和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作为授权执行上述4部法律,确立了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3)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已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依法施检的执法基础。

  (4)在将近百年发展的历史中,借鉴历史传统和国际经验,已形成了一个配套体系完整,监管要素齐备的执法监督体系,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2、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

  主要体现在以下5个方面:

  (1).国家主权体现.

  (2).国家管理职能体现.

  (3).是保证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保障。

  (4).保护生产安全(保护农林渔业生产安全).促进农畜产品的对外贸易和保护人体健康。

  (5).出入境检验检疫实施国境卫生检疫是保护我国人民健康的重要屏障。

  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检疫工作的主要目的和任务

  主要目的和任务:(有三项,了解)

  (1)、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2)、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它有害生物由国外传人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我国农、林、渔、牧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3)、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人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类健康。

第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一共有13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法定检验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

  (三)、动植物检疫

  (四)、卫生检疫与处理

  (五)、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六)、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七)、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

  (八)、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九)、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十)、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十一)、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十二)、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

  (十三)、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一)、法定检验

  1、概念“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参见教材P9。)

  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必须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强制性的措施。

    2005年1月1日实施的《目录》共涉及H.S编码21类,编码4974个。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及备注

计量单位

海关监管条件

检验检疫类别

  10011000.10

硬粒小麦

千克

A/B

M.P.R/Q.S

  81019700

钨废碎料

千克

A/

M/

  81042000

镁废碎料

千克

A/

M/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

  (1)凡列入《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2)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3)合格评定程序包括:

  ① 抽样、检验和检查.

  ② 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

  ③ 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4)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

  (三)动植物检疫

  1、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情形(包括5种,这5中情况,咱们在学习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时候会学到),在这里大家先有一个印象。

  2、对于国家列明的禁止进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靠垫,做如何处理)

  3、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在签订合同之前,先办理检疫审批.

  4、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

  5、对过境运输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检疫监管.

  6、对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境实行检疫监管.

  7、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和有关消毒处理。

  (四)卫生检疫与处理

  (1)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2)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3)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

  (4)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

  (5)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其入境。

  (6)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就诊方便卡等措施。

  (7)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该项卫生监督包括:

  ① 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② 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③ 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④ 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⑤ 可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8)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

  (9)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五)、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1、“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

  进口废物前,进口单位应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2)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2、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对按规定应当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运抵口岸后,检验检疫机构仍将按规定实施到货检验。

  (六)、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进口商品认证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七)、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

  1、“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

  (2)、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书。

  (3)、对于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

  2、卫生注册管理

  国家对出口的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八)、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1、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2、生产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九)、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等。

  (十)、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1、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的船舶和集装箱等运输工具,承运人、集装箱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适载检验。

  2、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监视、残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残损鉴定工作。

  (十一)、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十二)、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

  (十三)、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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