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讲义之核心法条:(四)民事法律行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7 17:09:4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民法通则》第54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法通则》第55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民法通则》第58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民法通则》第59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5,《合同法》第5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6,《合同法》第56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7,《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8,《民通意见》第76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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