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及其配套制度建设”研讨会全程回放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2: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被公认为是我国法治建设史上的里程碑事件。但是,这次考试也暴露出来一些问题。如何合理地设计考试,相关配套制度如何跟进,尤其是法院、检察院的现行人事制度如何改革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今年出,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研究所联合举办了“国家司法考试及其配套制度建设” 研讨会,与会学者见仁见智,畅所欲言。记者专门作了采访,现择其精要,以飨读者。

  
一、司法考试与东西部差异


  记者: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在东西部表现出巨大反差,西部贫困地区的通过率非常低,以致后来实行了降分政策,但这又引发了对司法考试统一性的质疑。怎样看待和解决这一问题?今后的司法考试应该怎样设计?

  朱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前段时间,我去青海等西部地区调研,对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关心。统一的司法考试的“统一”意味着什么?是选拔方式、标准的统一,还是其他?仅从考试的内容看,司法考试所涉及的考试内容在东部还不能满足社会需要,东部地区更需要金融、证券方面的知识和人才,但在西部地区,这些东西都用不上。因此,我们在考虑和设计司法考试时,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

  至于通过率太低的问题,按这样的做法进行下去,多年之后,西部贫困地区将出现法律后备人才的短缺甚至是断层。因此,我的观点是,西部地区一定要降分,但同时要固定化,限制、鼓励其在西部执业。此外,对西部来讲,其他的一些相关制度还需跟上,比如退休年龄,西部地区的法官、检察官的退休年龄可以再适当延长,减缓其自然更替期。

  另外,据我调查,东部地区的法官是学历化,而不是职业化,追求的是高学历,在法院内部停留的时间不太长。相反,职业化的法官在西部,长期工作在法院。所以,我们在谈法官职业化的时候,不能仅仅考虑是否通过统一司法考试,是否经过法学院教育,还要考虑他在司法系统工作多少年。现在的司法考试设计,还是受法学教育传统的影响过大。

  葛洪义(西北政法学院法学所所长、教授):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中的降分政策实际上是一种司法考试在为其他相关制度“买单”的现象。现在的问题是两种制度在博弈,新的制度出现了,但旧制度还没有消退。从调研的情况看,西部地区基层法院面临人才紧缺的问题,有的地区没办法,采取了把退休法官再聘回来做助理审判员的做法;还有几个法院联合一下,组成一个合议庭来处理案件。但另一方面,一些贫困边远地区案子很少,案件类型也很简单,我认为就没必要常设法院,搞个巡回法院就行了。这些问题不能全靠司法考试来解决,而需要配套制度的改进来加以解决。

  贺卫方(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怎么满足西部地区非常渴求人才的需要,除了从考试制度本身来解决,还可以从外部制度来解决。我觉得司法考试制度确立以后马上就要配套建立一些制度,如我们要规定任官回避本籍等制度,一个人通过了司法考试,不可以在自己本省内做法官,必须要离开本省。这种做法除了有助于解决不同地域通过司法考试者数量的不平衡问题外,还有助于割断法官与其原籍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也能够强化不同地域文化之间的交融。再比如,我们可以规定基层起步制度,没有人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马上进入到中级或中级以上法院,每个人都要从基层法院做起。

  霍宪丹(国家警官学院院长、教授):有些问题可以通过技术来解决。建议学过法律和没学过法律的分开考,也可以采取“零存整取”的方式,全国统一划线有问题,可以分省录取,由各省掌握等。要寻求法官、检察官与律师职业的平衡、主观题与客观题的平衡、东西部地区差异的平衡、考试水平与实际能力的平衡。因此,司法考试要考虑总体的平衡和局部平衡。但方向必须正确,不能随时变更。

  
二、司法考试与人事制度改革


  记者:司法考试遇到了许多制度上的难题,最突出的是人事制度的问题,在其内部具体表现为考试过后如何录用和研修。这是许多考生所关心的。在这方面应如何进行改革?

  刘桂明(《中国律师》主编):这是考后怎么办的问题,现在已经明显暴露出来了。这也应当放在司法考试的大背景下来考虑。现在法官、检察官的录用还没有配套,如果配套的问题不解决,司法考试就还是律师考试。而如何配套,最重要的是权力的协调问题以及相互平衡和配合的问题。 

  石泰峰(中央党校副校长、教授):这是用人问题,用人权在法院、检察院,这取决于他们的空缺与编制数情况,这也是配套政策的改革问题,涉及到审判权、检察权与司法行政权的分离。只是这样的改革或许要带来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协调成本很高。因而,司法考试的建立不仅仅是司法部来组织一次考试,而在于司法改革的整体思路。

  徐显明(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我认为,从我国的司法职业状况出发,最基础性的制度是要建立司法的一元化。司法的一元化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是司法理念的一元化,即对法律的忠诚,法律人要终其一生追求正义。理念的形成需要由法学教育来完成。

  法学教育的形式可以多元,但最终的结果还应当是一元的。第二是司法考试的一元化,这方面我们目前正在尝试。第三是训练的一元化。我们现在职前培训既缺乏规范,又相当分散。应当建立统一训练体制,而且只能由一个部门来完成,分部门轮流进行都是不可取的。因为各部门有各部门的观点和价值要求,分别进行达不到一元的目标。第四就是录用的一元化。

  记者:近两年,法院进人大多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人事制度的改革具体到外部,就是司法考试与公务员考试的冲突。目前,公务员法正在修改,据悉,要将法官、检察官都纳入到公务员系列。这一问题已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也关系到司法考试的前景。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我觉得将司法考试制度纳入到公务员考试不可取。现在的时代是多元化的时代,法律职业化是社会分工、职业分工的特殊需要,搞一体化的公务员体制是不可取的,即使叫公职人员法都存在定位上的偏差。

  张光杰(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大公务员法的推出,将对司法考试甚至对多年来我们进行的司法改革的研究都是一个极大冲击,也可以说是一种嘲讽。因此,这是一个十分迫切的问题,需要我们去呼吁。上海实际已经实行了,去年上海的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采取了这种设计。对此,学生的意见很大,社会各方面都认为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同时也损害了司法考试的权威性。

  另外,司法考试的主流是律师职业,如果因司法人员列入公务员序列,而将司法考试纳入到公务员考试,则涉及到律师职业的重新定位问题。

  霍宪丹:司法的基本任务,就是选拔、造就一批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在我看来,司法考试具有五大功能:一是桥梁和平台功能,它连接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二是导向功能,它引导法学教育向职业教育发展的方向。三是规范功能,规范了法律职业准入的方式和标准。四是检验功能,检验了应试人员的真正水平以及其所受教育的水平。五是选拔功能或者说是淘汰作用,将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挡在了职业之外。为什么公务员考试不能与司法考试相提并论,就在于此。

  我认为公务员法制定中,在这一问题上是一种倒退,这违反了社会分工的基本原则和趋势,违背了法律职业的特殊需要和人力资源的合理分工。因此,立足于司法考试制度,我们要呼吁为司法考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一是权力平衡的问题,如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平衡。二是制度平衡,制度之间不能相互冲突。三是资源平衡,不能造成无谓的重复。职业化的前提是专业化,是专业化的分工,这也是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法院近来的改革也证明了这一点。四是工作平衡。五是要加快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公务员法的问题是典型的与这些原则相悖。

  
三、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


  记者: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相当大的冲击。那么,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是怎样的呢?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目标和内容是否相关?又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

  贺卫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大学教育的模式定位是有区别的。英美法系的教育是职业教育,大陆法系的教育还是通才教育的性质,我国的教育也是这样。大学本科教育也不仅仅是为了职业的需求,还有人文教育的需要,从出口上看,大学教育后也不仅仅是从事法律职业。但我们现在的情况是,大学法学教育采取的是英美国家的价值取向、大陆法系国家的教育模式以及职业化的司法考试制度,三者导致了制度方向的不一致,造成了体制改革的困难。

  霍宪丹:法制的统一要求法律职业者素质和选拔、培养方式的统一,而现状是法律教育不统一、入门标准不统一。因此,司法考试在定位时既要考虑职业的需要,又要考虑教育的需要。法律知识通过教育来完成,职业技能再需要通过岗前培训和实践来解决。因此,不能简单地就司法考试而谈司法考试,而要放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宏观模式中考虑。只有这样认识,我们才能做好国家司法考试的定位。司法考试是一个资格考试、准入考试,应当寻找到教育与职业的结合点。在这一结合中,职业的需求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

  徐显明:我现在感到最困难的是法学教育怎样适应司法考试。我国的法学教育正在四组矛盾中交织,这些矛盾不解决,与司法考试是无法衔接的。第一类矛盾是法学教育的低起点与对法律职业的高素质要求的矛盾。第二类矛盾是法学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通识教育一是要教会做人,二是要教会学习。我国的法学教育内容基本是十年左右一个更新,必须学会方法。而职业教育要训练的是职业伦理和职业技巧。现在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两个根本性的缺陷就在这里,我们的任何一个大学都无法进行司法伦理和法律技巧的训练。第三类矛盾是法学教育是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据教育部最新统计,全国设法学专业的大学有271家,但据估计,全国开展法学教育的大约有500多家,基本是一个失控状态。第四类矛盾是学科的分类,法学招生是按文科来招??法学教育是人文的教育还是科学的教育。人文素养重要,科学的素养更为重要。人文素质应当在文史哲中培养,科学的素养需要在数理化中培养,因此,单一性的院校不可能培养其科学的素养。这四个矛盾不克服,与司法考试的适应是不可能的。

  
四、司法考试与内外在障碍


  记者:展望未来,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还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吗?

  贺卫方:我认为,我们现在应该关注涉及司法考试的内外在障碍,它主要体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国现行的宪政体制本身的障碍,如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权力和个人的干预,但实际上在抽象的规定了独立性的同时,我们又在法院的人财物等方面让它受制于同级的行政,这样的一种做法实际上是我们过去批判的所谓“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现行的宪法本身存在严重的缺陷,需要改变的东西太多。 我们必须在下一步中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去推行宪政制度的改革。二是中国缺乏数目字化管理的传统。司法考试制度确立以后,有许多问题马上就需要数目字化,如现在法官人数是多少,每年有多少法官要退休,预计多少法官会因为一些其他的原因而离开法院,每年的法院需要增加多少人。这些东西不准确,就不可能做到精细化的管理。西方几百年的历史就是一种严格的数目字化管理的历史,而我们在这方面非常缺乏。三是存在路径依赖,也就是所谓的惯性。如何去治理社会,要改变惯性是非常难的。如法律专业的职业化问题,到底需不需要这样的一种职业化,法官是否需要这些严格的选拔等,这方面观念的改变非一朝一夕之功。四是地区差异,中国是一个大国,各方面发展不平衡,这个问题大家已经谈了不少。五是部门利益和部门利益间的冲突。利益是不可避免的,各种利益冲突恰好是宪政体制得以形成的温床。但利益的冲突可能造成改革的困难,我们从司法考试制度里就可以看到利益冲突所带来的一些特殊的困难。这本身也是一个宪政问题。我国的宪政体制上缺少一种真正的整合力量来保证相关的决策能令行禁止,上令下从。这也许在一定程度上需要通过宪政体制改革来完成。六是相关的知识积累还是不够。对首次司法考试,实务界、理论界的人都没有经验,研究不足,现在还仍有盲人摸象的感觉,怎么去设计这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制度?知识的不足就导致决策失误,而在我们这里,对失误决策的纠正的成本又非常之高。

  记者:司法考试虽然暴露出许多问题,但学者们对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的评价仍然是肯定有加,毕竟,司法考试是一个起点,推动着司法改革朝前进行。期待学者们的研讨能进一步完善司法考试制度,使统一司法考试的制度创新意义得到更完整的彰显。




文章出处:中国学习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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