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员执业资格考试系列辅导资料集(十九)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8 17: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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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证员考试系列辅导资料(十九)
第十章、 报关单
进(出)口报关单由进(出)口企业填写,经海关审核、签发后生效的报关单据。
一、报关单的主要内容有:
1、预录入编号;2、海关编号;3、进口口岸/出口口岸;4、备案号;5、进口日期/出口日期;6、申报日期;7、经营单位;8、运输方式;9、运输工具名称;10、提运单号;11、收货单位/发货单位;12、贸易方式(监管方式);13、征免性质;14、征税比例/结汇方式;15、许可证号;16、起运国(地区)/运抵国(地区);17、装货港/指运港;18、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19、批准文号;20、成交方式;21、运费;22、保费;23、杂费;24、合同协议号;25、件数;26、包装种类;27、毛重(千克);28、净重(千克);29、集装箱号;30、随附单据(指随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并向海关递交的单证或文件,合同、发票、装箱单、许可证等必备的随附单证不在本栏目填报。31、用途/生产厂家;32、标记唛码及务注;33、项号;34、商品编号(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编号)35、商品名称和规格型号;36数量及单位;37、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38、单价;39、总价;40、币制;41、征免(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征税、减税、免税或特案处理的实际操作方式)42、税费征收情况;43、录入员;44、录入单位;45、申报单位(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名称及代码);46、填制日期;47、海关审批注栏。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THE EXPORT CARGO DECLARATION)是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货物出口的凭证,亦是海关验放出口货物的主要依据,其格式由国家海关总署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
出口货物报关单主要适用于单边出口货物、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贸易出口货物、暂时出口货物等的报关,而不适用于出口加工装配成品货物的报关(这些货物要使用专用报关单)。货物出口时,其发货人或代理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报关单位对报关内容负法律责任,因而报关单不仅要逐项填写,还要准确,若有更改,要加专用校正章,报关单位和报关员都要在报关单上签章。此外,报关单上填报的内容要与随附递交的各种单证相符,与实际出口货物一致;分属不同的货物不能填在一张报关单上。
,并与实际进口货物一致。国际商务单证讲课(6)
,并与实际进口货物一致。国际商务单证讲课(6)
第十章、出口企业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指国家职能部门对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实施跟单核销、逐笔管理的全过程。
一、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法规及特点
1、出口收汇核销的法规
现行国家出口收汇核销的法规主要有:
1990年12月19日国务院批复,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海关总署、中国银行总行发布实施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1990年12月1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海关总署、中国银行总行发布实施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1991年6月1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海关总署、中国银行总行发布实施的《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
2、出口收汇核销的特点
① 以核销单为核心。外汇管理部门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是贯穿于发放和收回核销单并办理核销的全过程之中,出口单位凭核销单及其附件办理报关或委托报关和有关核销手续。海关见核销单受理有关出口货物的验讫手续。出口退关时,海关在核销单上签注意见并盖章。
② 以事后核为基调。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是在货物出口后,并且及时收汇或明确“去向”后,方可受理。换言之,出口单位除事先需向外管部门领取一定数量的核销单外,出口货物能否报关,何时报关无需也不应经外管部门认可。但收汇或明确“去向”后,办理核销手续,确能起到促进收汇、便于核销、避免麻烦之作用。
③ 以全方位为范畴。 一方面覆盖面广,出口收汇核销在全国各地贯彻执行;另一方面涉及点多,核销业务涉及所有的出口单位、外运、海关、金融机构、外管部门诸方面和渗透在货物出口、货款收妥或实物进口或明确“去向”的全过程。
④ 以增收汇为宗旨。出口收汇核销制度,通过核销单的发放和出口单位不同,报关地点不一,规定了不同的交回核销单的时间以及对不同的出口地区、贸易方式和结算方式,明确了不同的最迟日期和相同的核销工作日等办理核销环节,来全面、准确地掌握出口收汇实绩,并及时、有效地促进安全收汇、催促逾期收汇。
二、 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原则及其范围
(一) 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
出口收汇核销的对象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有经营出口业务的公司、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为出口单位。
(二) 出口收汇核销的原则
① 属地管理。 由出口单位向其注册所在地的外管部门申领核销单,一般说来,在何地申领的核销单,就由何地办理核销。
② 谁“单”谁用。 谁申领的核销单就由谁用,不得相互借用,核销单的交回核销或作废遗失、注销手续也由原领用该核销单的出口单位向其所在地的外管部门办理。
③ 领用衔接。多用多发、不用不发-----续发核销单的份数与已用核销单及其已核销情况和预计出口用单的增减量相“呼应”。
④ 单单对应。原则一份核销单对就一份报关单;报关单、核销单、发票、汇票副本上的有关栏目的内容应相一致,如有变动,应附有关更改单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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