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国际公法之复习方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10:03: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 公法考题特点分析(以2002年为主)


  从分值上看,1997年到1999年的3年律考中没有公法。2000年律考将公法列为考试内容,占到10分。2002年首次司法考试分值与2000年持平,仍为10分,其中单选题占4分,多选题占4分,不定向选择题占2分。

  从考点的分布上看,2002年司考考察的知识点极具分散性,参考教材的各章内容几乎都有涉及:国际法主体1分(国家继承)、国际法律责任1分(国际赔偿责任问题)、国际法上的居民2分(引渡)、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1分(反报复和报复的区别与应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分(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2分(边境制度和领空领海制度)、国际条约的效力1分、外交关系法1分(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所谓重点章节几乎已经看不出来。

  从考试对考生的要求来看,2002年与往年律考一个很大的区别,是加大考生对国际法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的考察。10道题中有9道都是用实际案例形式来考书本上的基本知识,只有第57题关于国际条约在我国如何具体适用的知识点的考察,是直接考参考教材上的原话。因此考生不但需要系统全面掌握书本知识,还需要能将这些抽象的知识和现实生活联系起来,对现实生活的各种情形作出法律上的判断。

  
二、国际法的基本体系结构


  从复习方便的角度,我们可以把国际公法的知识点体系化分为三大类:

  第一是国际法基本原则规则系统:内容包括:(1)国际法的概念??(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2款的规定)??(3)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实质上是国际法如何在国内适用的问题)??(4)国际法的各基本原则(主要考点是国际法与强行法的关系、主权的含义及主权平等的表现形式、内政的含义及哪些事项属内政、哪些行为属侵略及合法使用武力的两种情形)。

  第二是主体规则系统:内容包括:(1)国际法主体有哪些(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2)个人为什么不是国际法主体(三个理由);(3)国家的基本权利;(4)主体的承认制度;(5)主体的继承制度;(6)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特殊性(有限性、派生性);(7)联合国大会的会议表决制度及安理会的职权与表决制度;(8)主体的法律责任制度。

  第三是各分支法规则系统:内容包括:(1)领土制度(领土、领土主权的含义、河流制度、边境制度、南极法律制度);(2)海洋法(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海峡、公海、国际海底区域);(3)航空法(空气空间法与外层空间法);(4)国际环境保护法(大气保护、海洋环境保护、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5)国际法上的居民(国籍制度、外国人地位与待遇、外交保护、引渡与庇护、国际人权法);(6)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法(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区别、使领馆制度、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7)条约法(分类、缔结、保留、效力、解释、修订、终止与中止);(8)国际争端解决(争端的种类、传统的争端解决方式、政治解决方法、法律解决方法)。

  
三、结合考试特点,确立自己的复习思路


  国际法内容多、体系庞大,但应付司考复习的工作量其实并不太大。

  首先,公法部分基本上没有法条,所有司法考试所涉及的内容均在参考教材上可以找到相应的知识点,考生复习只需抱着教材细细钻研即可,目标和范围是明确的。

  其次,要注意尽管公法各章均有考点,但并不是说就没有重点,每章的知识点大致可以分成如下三类:1.需要理解的知识点;2.需要记忆的知识点;3.只需略看一眼的知识点。

  第一类,是指那些最可能出成列举式小案例来考察的知识点,例如关于国际豁免放弃这一知识点的掌握应重点掌握明示放弃与默示放弃的几种具体形式,考试可能会出现这样的类型:

  下列哪些行为可以视为甲国已放弃主权豁免?

  A.甲国在与乙国某公司签订的油田特许合同中定入了此类条款

  B.甲国到乙国法院起诉乙国某公司

  C.乙国某公司在本国法院起诉甲国,甲国到该法院正式出庭应诉

  D.甲国政府工作人员以甲国名义在乙国购买了一批办公用品。

  对此类知识点,考生复习主要任务不是记忆而是理解。除了要看懂理论讲解外,还要特别注意教材上在理论后面紧接着列举的各种例子,或列举的各种具体情况,将这些具体情况和实际生活联系起来加以理解。

  第二类,主要指的是一些重要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前者如普遍性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领海、领空、毗连区、公海、紧追权、登临权(临检权)、国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外交保护、引渡、庇护等。后者如国家主权指的是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自保权;自保权包括自卫权和国防建设权;领海几乎都实行无害通过制度,但领空则不一定实行无害通过制度,我国就不实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通常适用过境通行制度,而群岛水域则实行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等。

  第三类,是指:(1)讲述某一制度历史发展的知识点,如国际法的发展、国家主权豁免理论的发展、海洋法的发展、外层空间法的发展等;(2)常识性的耳熟能详的知识点:如恶债不予继承,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承认是政府承认不是国家承认、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国际组织的机构一般由大会、执行机构、行政机构、全体一致通过、过半数通过、多数通过、协商一致通过,联合国的宗旨及六大机构名称;(3)无明显考试价值的内容:如一些不重要的分类(某些条约方面的多数分类、国际组织的某些分类)、列举超过十条以上且明显不重要的没有具体法律规则的内容(如边民往来、北极法律制度)、已成殖民时代历史陈迹的(如关于领土主权限制的租借、势力范围)等等。

  最后,对各章的知识点复习时基本上还是突出一个“细”。从去年考试试题特点看,考的都非常细,考生要多注意总结概括,又要注意细致分析。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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