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是师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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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师

——也说“大不了当律师去”




  办公室里顺手再翻开《中国律师》03年第4期,又读一遍朱洪超先生的《“大不了当律师去”可以休矣》,期望找到做律师的自信与自豪,下班后,几位律师朋友聊天,有位朋友说:“千万别来做律师”,两句联在一起,细一玩味,一阵酸楚和悲戚袭上心头。

  作为一个法律职业,律师远未有公检法人员的自信与自豪;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让人字面上感觉,律师似乎属“司法人员”,恐怕我们这个国度里,人们心目中从未把律师当成司法人员;从英语“LAWYER”来理解,律师似乎又和法学家是同意,但恐怕现在还没有人把中国律师与法学家相提并论,中国律师并不是“CHINESELAWYER”。当许多律师业务不足时,常唉叹到:“律师还是一个职业吗?”让人感到了律师对生存还有着忧虑。如果这些是现象的话,这些现象背后,谁之过?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是我们的律师制度或者还是别的什么?

  大街上,一少年对一中年妇女说“老师好!”,众人寻声望去,一股仰羡和崇敬自心中油然而起,“师者,传道、授业、解惑者也”。古代封建专制社会,律师是“讼师”,我们也体会到了社会对律师的尊敬。

  这里,不得不让人再读《律师法》,探究中国律师究竟是什么?《律师法》颁布前,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法出台后,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简要的说,律师是这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这里并找不到“师”和“家”的感觉,更不用说找到“法官”“检察官”中的“官”的感觉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告诉我们,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从字面上,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就足以让人敬畏三分了,反过来说,国家审判权(检察权)只有法官(检察官)才能行使,即法官(检察官)的职权具有专属性,任何其它人,是无法涉足此权的;律师呢?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然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远不仅仅是律师,即法庭上行使案件辩护权和代理权的远不止是律师,即:现实中,法律服务的活,谁都可以干,律师不过是人们需要法律服务时的一个选择罢了。从定义这个层面看,律师似乎和“为社会提供餐饮服务的从业人员”等此类具有同意了,只是服务的内容有所不同而已。

  继续读《律师法》,中国律师分律师(即社会律师)和军队律师,即一个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一个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军队律师的存在是由其相对封闭的社会环境决定的,无可非议。现实中,“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试点,似乎对《律师法》关于律师的分类进行了修改。再看律师的业务,《律师法》规定了一个法律条文七项内容,这些业务内容除律师并不享有专属性外,实践中,许多业务内容,已经或正在被肢解,除早已普遍存在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与律师进行不公平竞争外,近些年正在实行的“公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等,正逐渐将这些律师业务肢解,这些人员并不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不属《律师法》中的律师范畴,如果这些制度普遍推行,本属社会律师的业务被分割出去,由专门人员从事,且拥有与律师相同的执业权利,“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服务对象就只剩“公民个人、社会团体了”了。法官、检察官的国家审判权、检察权的专属和统一不可动摇,从未有人在法院(检察院)体系之外再改革出一个“裁判庭”、“裁判署”之类的机构来分割审判权或检察权的;法院进行的改革,我们看到的是逐渐取消了原来设立的“经济庭”、“城市道路庭”、“少年庭”等机构,法院内部机构也正逐步走向统一。律师的改革,似乎恰恰相反,除了《律师法》规定的社会律师和军队律师外,近些年出现了证券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招投标律师、民营高科技律师、公司律师等不已而足,再加上过去早已存在的法律工作者、法律咨询员等,不知道世界上哪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中,并存如此众多的人来干法律服务活的。

  律师权(或律师代理权和辩护权)的专属和统一,是中国律师制度完善的必需,我们目前进行的某些律师制度改革,似乎都是“洋为中用”,都可以在外国的律师制度中找到影子,但如果抛开洋人的整个司法制度,断章取义引进某些东西,特别是将不同国家的某些律师制度“拿”回拼奏,最终形成的只是一个“大杂烩”,一个“怪胎”,只能是损害刚刚兴起的中国律师制度,使中国律师变得不伦不类。也使律师自己对未来的命运变得不可捉摸,“千万别来做律师”不正是这部分律师们的心态吗?有“改革权”的人的这种“改革”行为是不是该收手了!前些年推行的“证券律师”、“招投标律师”“民营科技律师”制度中,我们欣喜的看到“证券律师”制度被取消了,似乎也看到了律师业务专属、律师制度统一的曙光。

  再看律师的权利义务,《律师法》规定权利义务的内容共有十一个条文,有三条规定了律师的权利,八条规定了律师的义务,八条义务里用了四个“不得”和四个“应当”,且其中一个“不得”里(即《律师法》第三十五条)有六项内容,即实际上是九个“不得”,比刑罚中的管制刑中的“不得”还要多;这种权利义务立法上的严重失衡和对律师义务规定之细之完备,让人叹为观止。再看《法官法》与《检察官法》,法官(检察官)的权利义务内容均一条规定权利、一条规定义务,其中权利有八项内容,义务则有七项(或六项)内容,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平衡与对等。如果说《律师法》与《法官法》、《检察官法》同为中国司法职业法的话,职业权利义务的法律上平等和平衡,是防止职业歧视的基本要求。实践中,中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三大职业中,律师显然处于弱者的地位,他们没有暴力工具维护自己的权益,基以这一点,律师应需立法重点保障。职业权利行使中,做“官”的无权擅用和有权滥用,做律师的则是权利常被限制和无法行使,综观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律师既有的权利也基本上是“被批准”和“被同意”后才能行使。

  “大不了当律师去”和“千万别来做律师”,让人感到律师是一种为了生存而万不得已的职业选择,因为由“官”沦落为律师,实在是人生的无赖,如果真是这样,则实在是中国律师制度的悲哀。律师不是官,也不奢求去做“官”,律师也不是法制的美丽点缀,但律师肯定是师,应该具有做师的尊严,我们期盼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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