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正是以这样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8:04:09 09:55: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正义正是以这样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
———有感于“内地与香港诉讼制度研讨会”上的模拟审判

曾祥一|重庆索通律事务所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和二十日“内地与香港诉讼制度研讨会”在渝举行,作为本次研讨会的一部分,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来自香港的律师和法官们为重庆的法律界人士(包括法官、律师、法律系学生、政府法制部门的工作人员等)倾情演示了一场精彩逼真的香港民事诉讼的审判过程。案子蓝本是一件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方面的。但是,我想,本案要向内地观众展示的主要并不是在于香港实体法律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先进或者说严密(应该说随着内地的“入世”,内地实体法律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并不比香港差),而更主要的是香港诉讼程序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法官根据庭审情况独立地迅速及时做出了判决,而且判决书全面总结了庭审过程,让我们看见了判决是以这样“看得见的方式”做出的。如果说在这里判决是正义的主张,那么我们在这里就看到了正义正是这样“看得见的方式”的实现的。

  在香港律师和法官的模拟审判演示中,我们都看到了香港律师所拥有的精深专业素质,也看到了香港法官的威严和崇高地位。但给我印象极为深刻的是香港法官最后做出的判决书内容当中论证说理之充分。当然,对作为律师的我来说最令人震撼的是法官对这并不复杂的模拟案例给出了“长篇大论”式的判决书,并在此判决书中对本案庭审当中各方当事人提出的所有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及律师的相应各种观点予以了可以说是“面面俱到”的回应,同时给出采信或不予采信的详细理由和根据,让我们清楚地看到法官的判决是如何做出的详细论证过程,这至少体现了我们“熟悉而又陌生”的以下诉讼程序正义原则:

  1、法官的判决结论形成于法庭的审理过程之中,而不是开庭审理之前或开庭审理之后或法庭审判过程之外;

  2、法院判决依赖于法庭上质证过的所有证据和当事人提出过的所有主张;

  3、作为判决依据的证据、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都要经过庭上的质证和辩论;

  4、判决中对任何证据的排除和对任何证据的采用都是合理而有根据的,并给予了相应的论证和说明,而不是武断的或不加解释的;

  5、法官是充分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的;

  …………

  我想,我们之所以有异样的感动,是因为在内地的我们早已习惯了大多只有寥寥数语的“简洁”的判决书,而且我们接到的判决书里其中往往对当事人或律师的证据及观点(即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听而不闻”或“视而不见”,只字不提,要么或者仅仅难开金口玉牙般地给出“不予采信”等式的片言只语,而拒绝给出当事人和律师渴望知道“不予采信”的具体理由或解释说明。这样“简洁”的判决书即使不是通过不正常的审判前后“说不清、道不明”的方方面面人士上窜下跳“暗箱操作”勾兑出来的,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和律师也难免“满怀腹疑”,这样的判决书怎么能获得当事人的信服和尊重呢?这样“简洁”的判决书怎么能让一方当事人相信这是“正义”的化身而不是正义对自己的特别辜负呢?因此,我认为,如果人们不能在判决书里看到法官的判决是以这样“看得见的方式”(或者说见得天的理由)做出的,即使该判决实质上是正义的,一方当事人也会感觉到“如鲠在喉”,心中块垒势难消除,从而很久都会“耿耿于怀”,这样的判决肯定会因此而在当事人心目中大打折扣的,要让当事人信服和尊重这样的判决根本就无从谈起了,这即使不是致使许多内地当事人把法院的判决书当成儿戏似的“法律白条”的全部理由,这至少也可能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吧,在此情况下的当事人对法治的信仰和对法官的尊重又何以能够建立呢?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在西方可以说是一句家喻户晓的法律格言。本次香港律师和法官的模拟审判过程可以说是淋漓尽致地演绎了这句法律格言的精神,让我们看到了“正义”正是以让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我相信,任何人都不会怀疑,这样的判决也显然更容易获得人们的尊重和执行。

  可喜的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所体现的程序正义原则在内地的诉讼制度中也渐渐得已体现。2002年4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就是其中明证之一;就本文上面提到的判决书说理论证而言,其中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看得见的正义”正渐渐在向我们走来。

  二十日下午的研讨会上,本次模拟审判的主审法官(本身就是一位已任职18年的在职法官)杨振权法官以他本人为例介绍了香港法官所应拥有的操守和德行以及所受到的尊重,实在让我们钦佩不已,敬仰之情难以言表。会上有人因此向香港法律界人士请教香港法官拥有特别尊荣地位的原因。我想,在香港法官代表着法治本身,正因为正义正是以这样“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实现了正义的香港法官拥有如此崇高的地位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我希望内地的法官总有一天也拥有如此崇高的尊荣地位,当然前提是我们的法官也能以这样“看得见的方式”主张正义。我想,这不仅是我们全体律师的期望,内地的法官们也同样殷切期待着这一天的早日到来,因为法治是我们共同的梦想和追求。




  编后:我有幸参加了“内地与香港诉讼制度研讨会”,并且进行了现场报道,制作了专题(详情见香港模拟法庭 重庆热烈上演,香港模拟法庭《判决书》下载)。由于忙于现场直播,我几乎没有时间看模拟审判(即使我看了,也是外行看热闹,而不是像曾祥一内行看门道了。所以当时我想:要是与会的律师将所看所思形诸笔墨该多好啊。这样,没有亲自目睹模拟审判的律师同行也可以了解一下模拟审判的情形了……

  感谢曾祥一律师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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